丁建飞:营改增涉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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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建飞,第一部分,“营改增”的改革背景,第二部分,第三部分,“营改增”的主要政策,纳税人如何应对“营改增”变革,货物(有形动产)劳务行为财产,进口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采掘(应税资源) 资源税,批发 增值税 城建税,零售 教育费附加,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税,其他劳务,销售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房产 房产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 车船税,书立、领受凭证 印花税,取得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占用耕地 耕地占用税,产权受让 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我国税制体系,交通运输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货劳税征税范围

2、的划分,商品,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劳务,加工业,修理修配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我国货物与劳务税格局,“营改增”财税政策,5,“营改增”财税政策,6,“营改增”财税政策,第一部分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2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4.2万亿,占总税收的比

3、例超过四成。 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抑制市场交易规模,且存在重复征税弊端,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 增值税以增值额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收入按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由地税局征管,初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整个地方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4、。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营改增”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

5、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营改增”扩围路线,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一阶段,第三阶段,根本动力,根本动力,

6、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8个省市。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并择时扩大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范围,至此,“营改增”的

7、“三步走”战略已经成功迈出第二步,进入全速推进阶段。 李克强总理曾如此评价: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营改增”扩围提速,“营改增”扩围提速,第二部分 “营改增”的主要政策解析,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

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

9、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

10、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1、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

12、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实施,现场解读财税【2013】37号,非营业活动,是指: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

13、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单位和个体工商

14、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子情境1 知识准备,增值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不包括外购,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政策的运用,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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