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地籍调PPT——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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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权属调查,讲课人:杨勇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补充),权属调查既是技术,也是政策。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三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四部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第三章 权属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调查范围,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调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工作程序和思路,调查区划分 宗地划分 宗地编码(

2、编码规则、预编宗地号) 通知指界(公告、指界通知书) 界址调查(指界人的确定、界址认定、缺席指界、界标设置和界址说明、界址点编号、宗地草图绘制) 记载调查结果,3.1调查区划分,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在地籍区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城乡结合部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应与已经开展的城镇地籍调查区域相衔接,以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不重、不漏。 地籍区、地籍子区必须保持稳定,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3.2宗地划分,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同一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

3、沟渠等线状地物或集体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所有或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划分为一宗地。 建设用地小于400平方米,耕地、园地、坑塘、设施农用地小于600平方米,林地和其它地类小于1500平方米的所有权宗地,可不单独划宗,按零星宗地(地类图斑)调查,并在所有权地籍调查表中作详细说明。,补充,补充,3.3宗地编码,3.3.1宗地编码规则 (略),3.3.2预编宗地号,利用调查工作底图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预编宗地号。 调查前在一个地籍子区内预编宗地号,调查后正式确定宗地号。,3.4公告及通知指界,分区、片公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

4、地籍调查(参见附录1)。按照调查工作计划,送达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见附录2),通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规定时间到场指界。 送达的通知回执应留存归档。,附录1:,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 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号),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5、附录11:,一、农村地籍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号),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调查内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附录12,二、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指界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村民代表)或户主会同相邻土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村民代表)或户主到现场指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并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6、认可。凡违约缺席或认界后拒不签字盖章者,其土地权属界线按到场一方所指界线确定,或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费用,逾期不申请者维护原确定的界址。,附录13,三、参加指界人员应向地籍调查人员提交下列证明: 1、所有权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持指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可统一到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定地点领取)。,附录14,四、经确认的界址点,均由调查人员按国家要求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

7、人不得废除和毁坏。 五、通过农村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界线,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证或使用证。人民政府年 月 日,附录2,江西省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单(存根)编号:和 邻接界址段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发出。填发人: 年 月 日 送发人: 年 月 日 江西省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号),我县(市、区)已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现定于 年 月 日和你单位(个人)划定 边界地段权属界线,望你单位(个人)于 月

8、日 时到 集中,现场勘定划界。届时如不派人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反页注明)。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收 条 编号: 你单位发来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单收到,届时 处将派员准时出席。收件人:年 月 日,附录2反面,土地权属界址调查违约缺席或认界后拒绝签字盖章处理办法: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表上签字盖章的,其土地权属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认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其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确界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

9、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1、2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3.5界址调查,3.5.1指界人的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农民集体组织的村民代表(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并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指界人身份证明,村民小组指界人身份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见附录3)。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4)。个人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3.5.1指界人的确定,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5)。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

10、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附录3,村民代表身份证明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志,在 村组任 职务,经全体村民推举,代表 村(组)农民集体负责指界和土地确权登记。特此证明。(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 附注: (1)代表人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2)村、组代表人由村委会盖章确认。 (附身份证复印件),附录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 附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身份证复印件),附录5:,指 界 委 托 书县(乡、镇)政府(街道办): 今委托 同志(性别:

11、年龄: 职务: )全权代表本人出席 乡(镇、街道) 村 组 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岁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 托 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岁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3.5.2界址认定,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3.5.2界址认定,1、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 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边界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

12、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确定界线,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3.5.2界址认定,2、下列两种情况只需单方指界认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相邻或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大于2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3.5.2界址认定,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短时难以调处的,划定

13、争议界线及范围作为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见附录6),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说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充),属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确定界址,或经双方同意按现状确定界址;(2)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界址,在调查表中注明原发证面积和多占面积,待后处理,能区分经批准的界线范围的,将经批准的界址线以红线标于图上以与现界址线对比;(3)历史用地或不能提供权属资料来源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定界;(4)一户拥有多栋房屋,应以每栋房屋为一宗地分开调查,调查的每栋房屋以墙角为界址。,附录6:,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县(市、区) 乡(镇) 村 村民小组与 县(市、区)

14、乡(镇) 村 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于 年 月 日经双方指界人实地踏勘指界,确认座落于 的土地存在界线争议。现双方商定,暂确定双方临时界线作为调查工作界线,此界不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本原由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 本权属单位(签章) 相邻权属单位(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录6:,附录6:,附录6:,3.5.3缺席指界,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指界确定; 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习惯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见附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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