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2: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实务(方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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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实务 衢州市民政局 方建兵 2014年11月10日,一、收养登记的依据 二、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四、收养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一、收养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69号) 浙江省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事200968号) 浙江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13216号) 衢州

2、市民政局等八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144号),二、收养登记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一)被收养人条件,能否收养成年人? 收养法规定了两种可以收养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的情况:收养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年满10周岁以上(包括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等酌情而定。,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

3、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二)送养人条件,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标准如何掌握? 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证明如何出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监护人证明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或依据人民法院裁决书。 某夫妇想收养由其监护抚养的侄儿(系孤儿),如何办理? 监护人与收养人不能为同一人。 禁止转送养。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

4、,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再行考虑。,1、无子女;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未生育或未合法收养过子女,或虽生育或合法收养但子女已死亡。已怀孕的在小孩未出生前办理手续的,应视同无子女。收养法实施前事实收养的子女没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但已上了户口并明确为养子女关系的,也应认为其有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传染或发病期间暂缓收养。 4、年满三十周岁。,(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

5、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 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规定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

6、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四)特殊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

7、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三、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

8、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四、收养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象: 公民捡拾弃婴不报案。 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后,捡拾人不肯让公安部门将弃婴送福利院。 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送福利院后,公民指定收养。 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送福利院后,公民抢回孩子。 观点: 方向正确 执行困难 任重道远,(1)无送养人收养不利于保护儿童利益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议的

9、除外。,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收养登记问题,(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送养人应该是谁? 送养主体: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3)无送养人的收养是否有效? 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10、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规定包括三方主体。,收养人年龄上限问题;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标准;收养人具体条件问题等等。 在实践中,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从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严格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在具体办理收养登记中,既要坚持依法登记,又要做到灵活掌握,特殊问题个案处理,坚持收养法基本原则。,3、收养法及登记办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五、今后努力的方向,2014年1月,我市八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着注解决4个问题: 1、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

11、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社会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社会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统一落户到各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对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相关抚育工作。 2、着力解决当前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 。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

12、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禁止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3、不断加强弃婴源头治理工作 。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严厉打击查处弃婴现象;加强残疾儿童生活保障工作。 4、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我市解决私自收养的相关政策,三个环节严把登记审查关 材料齐全有效。(基本要求) 程序规范合法。形式要求:公告。(必要条件) 注重实质审查。(关键),依法行政,规范登记,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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