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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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会计113 李永红 16811316,原告资料:,原告:四川盐源禾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 法定代理人:项宗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刘清,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资料:,被告: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3号法定定代表人:宋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蓉娟,女,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陈述:,原告四川盐源禾嘉绿色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盐源食品)诉被告四川禾嘉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禾嘉股份)自2003年起,被告一直向原告采购苹果浓缩液,由

2、于对货物计量上的分歧,双方在此期间并未完全理清款项往来账目,直至2008年4月31日,双方对历年账目进行了梳理和协商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资金5685100.85元,被告承诺年底归还,但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欠款5685100.85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护:,被告承认欠原告5685100.85元,但是该笔款项于2008年确认约定的还款最后期限也在2008年,原告的该笔债权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举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008年4月31日原、被告均盖章确认的债权确认书原件,法院当庭予以确认被告未

3、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法院确认证据:,经审理查明,双方在2008年4月31日签订了债权确认书确认经原、被告确认截止2008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往来款项为5685100.85元,被告并承认在签订确认书起三十日内支付全部欠款,双方约定如产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货款,此为典型的给付之诉,给付之诉需要完成两个步骤:一,原告需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是当事人之间得要求履行或不履行之基础:二,原告需要证明其对被告提出的要求能够履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异议,

4、足以在原、被告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的债权凭证仅有书证和被告自认,原、被告之间因何产生该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是否具有客观性、准确性,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乃在法律上设置效果,使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再赋予该种债权在债务不愿履行之时可由债权人强制申请。如此规定,乃在于债权的长期不要求,将使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预期,债务人将在该种预期下安排己身生活,如果不予以一定之限制,必然使债务人陷入突兀和不安定状态。同时债权人长期不行事债权,也使其形成合理之负向预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本

5、案中被告债务履行期为2008年4月31日起三十日内。 庭审中,法院多次解释原告是否有其他需要新的期限收集催收证据,原告表示却无其他证据。于此情形,被告且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盐源禾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51596元,由原告负担25798元,被告负担25798元(此款原告预交51596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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