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国防法规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4177252 上传时间:2018-09-08 格式:PPT 页数:78 大小:4.3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军事理论--国防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事理论--国防法规(7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防法规,第八课,教学目的,掌握国防法规知识 增强国防法制观念 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概述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概述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一、国防法规的概述,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一、国防法规的概述,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确保我国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防法规的任务:,一、国防法规的概述,一、国防法规的概述,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

2、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 役 法 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概述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和规范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共性: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相对的稳定性,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个性: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2.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3、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美国国防生产法: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法优先,马岛战争略图,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个性:,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概述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 役 法 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法规的

4、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 役 法 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基本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共四章,第一章 总纲,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方针。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

5、和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领导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共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共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

6、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民的国防义务(6项),接受国防教育 保护国防设施 保守国防秘密 支持国防建设 协助军事活动 依法服兵役,国防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权利(4项),建议权 制止权 检举权获得补偿权,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7、取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5条,“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性质不同 范围不同 目的不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特殊表现,和平时期公民享受不到国防活动所带来的直接利益,但也必须承担相当的国防义务 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的国防权利和承担的国防义务是不平等的 每一个公民在参与国防活动时,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往往是不对等的,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 役 法 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

8、教育立法,公元前8世纪 斯巴达城邦国家 国民军事教育法,男孩8岁集训,30岁结婚但仍作武士,国防教育立法,1958年8月23日 美国国会通过 国防教育法,美国国防教育的重点是四句话十二个字:爱国家、懂服从、讲团体、肯奉献,美国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等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防教育法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共六章三十八条,国防教育的地位

9、、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的领导、保障,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法律责任等。,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3条,增强国防观念,忧患意识,尚武意识,责任意识,国防法规体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 役 法 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兵役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

10、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 7月30日颁布1984年 5月31日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共十二章六十八条,国家基本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建设,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惩处等。,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也称征兵制,国家以法律规定公民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志愿兵役制也称募兵制,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军队的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服役期限的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1、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服现役 服预备役 参加学生军训,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报考军事院校 应招为国防生 大学毕业生入伍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5条,缓 征,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12、。 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服现役 服预备役 参加学生军训,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经过登记服预备役 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服现役 服预备役 参加学生军训,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1、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学生军事训练的意义,学生军事训练的意义,2、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措施,3、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六艺 礼乐射御书数,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

13、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 争 法 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 役 法 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非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法律规范。战争法属于国际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各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军事约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7条,我国签署、加入的战争法约章(一),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批准加入改善战地武装

14、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1983年9月2日批准加入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我国签署、加入的战争法约章(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2年3月8日批准加入包括公约正文和所附四项议定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4年11月15日批准加入 不扩散核武器公约1992年 3月 9日批准加入 禁止化学

15、武器公约1996年12月30日批准加入,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 战 行 为 法,武 力 使 用 法,中 立 法,惩治战争犯罪法,战争法的基本内容,武 力 使 用 法,非战公约全称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订,中国于1929年5月8日加入。,联合国宪章,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第2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的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 战 行 为 法,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的武器,限制原则 人道原则,日军遗弃化武受害人 李贵珍,毒气罐,2003.08.04.齐齐哈尔,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 战 行 为 法,2、禁止采用滥杀无辜的作战方法 3、禁止采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4、禁止采用破坏自然环境的作战方法 5、禁止虐待战俘,查尔斯 格拉纳 林迪 英格兰,阿布格莱布监狱,卡尔平斯基准将,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中 立 法,战争法的基本内容,惩治战争犯罪法,战争法的基本内容,惩治战争犯罪法,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