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认定与证据收集运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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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生育的认定与证据收集运用,松滋市人口计生执法大队 周章强 Tel:18071279008 2013年3月,本节培训计划:,一、详解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几种违法生育情形; 二、在查办违法生育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三、查办人口计生案件的基本要求。,一、我省违法生育的八类情形,1、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2、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3、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4、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5、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6、未履行婚姻登记手

2、续生育的;7、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8、其他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重点案例:,1、某女甲与某男甲2003年结婚,2004年10月18日生育一男孩,现存活;2006年外出务工与深圳某男乙(未婚)同居并2007年12月1日生育一女孩。某女甲与某男甲于2008年元月由法院判决离婚,2008年2月某女甲与某男乙办结婚登记。如何认定?,解析案例1 :,本案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行为。依照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组成家庭成为合法夫

3、妻,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生育的法律事实,因此,应依法对女方征收6倍、男方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如果男方是有配偶者也应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本案中那怕某女甲与某男乙办理的结婚登记,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也不能视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更不能补办生育证。因为生育行为是不能逆转的,也是无法补救的,更重要的再生育或者生育二孩的行为是行政审批行为,是不经行政机关批准而不能为的行为。 当然,由于现行省条例是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当事人发生在2007年的生育行为应当执行原条例的规定,加倍征收双方社会抚养费。,重点案例分析:,2、某男,城镇居民户口,民营企业职工,与某女(农村居民)

4、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2008年在女方怀孕3个月后,双方通过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底在某医院再生育一个子女。如何认定?,解析案例2:,目前,这类案件在我市较多的存在。我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育的子女的认定;第二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应对违法生育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证据的规则,以及省人口委的有关案例的答复,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育的子女应自然推定为该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除非当事人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排除。第二,其婚姻关系解除,不能改变其违法生育的事实,因此,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均应当承

5、担违法责任,征收双方的社会抚养费。,重点案例:,3、某未婚女2005年外出务工,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现存活。如何认定?4、某女与香港居民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如何认定?,解析案例3:,未婚青年在外务工生育的行为,应该通过调查基本事实后确认是否违法生育。现实中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另一方为初婚未育,认定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另一方为有配偶者,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违法行为;包括所谓的包二奶行为。第三,所谓单亲生育仅是一种说辞而已,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说生育行为的发生不可能是单方所为,这是自然法则,是众所周知的。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

6、方的情况,主动承担另一方即双倍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也是可行的,但是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查明事实真相,依据违法事实征收或处罚,不得草率处理。,解析案例4:,涉及与香港居民生育行为如何认定。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四条:第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需出具具有法律效

7、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第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于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理。第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的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双方为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依照有关规定 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打洋

8、工生育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应当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属超生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重点案例:,5、某夫妇未生育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如何认定?6、某夫妇鉴定胎儿性别后,生育第二个子女。如何处理?7、某夫妻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名义骗取生育证生育第二孩。如何处理?,解析案例5:,非法收养与计划生育。收养行为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的理解,收养行为只要经有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即为合法收养,只要是合法收养就认定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当然,现实中,非法收养的大量存在,并且一些人以收养为名超计划生育,或拐卖婴儿。因此,应依法管理。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

9、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当事人,非法收养行为计生行政部门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公民的收养行为应当交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解析案例6:,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1、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4、遗弃子女的。省条例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罚款外,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因此,本案中某夫妇生育属于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解析案例7:,第四十三条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

10、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四十一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生育证明;出具证明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论:认定生育是否违法应该把握三个点,1、是否依法登记结婚。依法登记办理结婚手续是前提条件;2、夫妻双方曾经生育的现存子女数。现存子女数是确认生育孩次的基本要件(一孩必须是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再生育以家庭中夫妻双方现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子女数);3、生育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是否超出省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城镇居民4种,农村居民9种,重新组合家

11、庭1种)。,二、证据收集与运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可以说办理行政案件就是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过程。没有证据就不能形成案件。违法生育案件相对于其他行政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形。过去,由于行政措施干预相对较多,一般都不够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违法生育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和生育情况; 3、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4、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病历证明; 5、当事人收入证明材料; 6、重新组合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其

12、他证明材料,违法生育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当事人长期不在家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可以收集下列证据材料:1、当事人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2、街坊邻居或知情人的旁证材料(3人以上);3、村居基层组织的证明材料;4、影像、图片资料;5、全员育龄妇女信息卡;6、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下载的证明;7、相关单位部门调取的证据材料;8、协查回复材料。,违法生育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 2、执法人员调查、整理、制作; 3、函调或协查; 4、所有证据应当经过执法人员查证属实方能作为有效证据; 5、证据应当注明出处,并由出具单位或当事人签字确认; 6、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三、案件管理

13、的基本要求,1、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审查审批严格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程序;完善领导审批签字。2、严格征收标准,执法公开公正 社会抚养费要做到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对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不得实行分期缴纳;一次性征收率一般要达到80%以上方可出具上户证明;特殊情况征收率不得低于60%。,三、案件管理的基本要求,3 、严格票据管理,执行罚缴分离。强调必须使用专用发票管理。罚款和社会抚养费严格区分。征收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征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挪用。4、严格结案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违法生育查处名单销号制。采取 一切有效手段,依法办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方。5、严格案件评查,强化错案追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强调规范,不一定所有材料都打印,可采用填充式格式文书。对错案及时纠正,对故意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结束语,感谢大家对人口计生执法大队工作的支持!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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