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易混概念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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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民法学易混概念盘点 一般来说, 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理解。考 生要善于将相关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以下是对历年考试中常出现的易混淆民法概念进行 的总结,以期对考生有所帮助。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 合法行为 ;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 ,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 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 。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 形式合法。

2、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 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 期限。考生应当掌握条件具有偶然性,而时间具有必然性。 4.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表现在:第一,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 双方法律行为 ; 第二, 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 第三,

3、遗 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 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 第五,遗嘱继承人 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考生在复 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特别要注意, 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 而且代理权也可能 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委托合同是双

4、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根据 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并不一定是代理权。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的 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 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6.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 诱,是当事人引诱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传单,商业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而 买具体某个东西就是要约。 7.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 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 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 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文章来源: 安康人事考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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