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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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 200781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 号令)、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736 号) 、 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768 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

2、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 年 6 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5

3、.可划拨、 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 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 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 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 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

4、;根据规划部门意见, 可以利用, 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二、闲置土地的处置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 湖州开发区、 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要

5、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 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 要区别情况,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 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三、低效利用土地

6、的处置对在 2005 年 9 月 2 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 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

7、、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

8、工期为二年。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5.2005 年 9 月 3 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 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9、2.移动四址问题。 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 年 9 月 2 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 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

10、们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土地利用效率。1.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工业厂房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 腾笼换鸟 ” 、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三县参照执行。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

11、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 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采取措施以积极应对形势,如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房 200938 号) 。作为政府重要资源管理部门,“ 保增长、保发展” 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 “ 从存量中找增量

12、” ,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并从中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实践市委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突出实践特色,对于国土部门而言,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就是很重要的实践,是落实部厅“ 保增长、保红线” 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 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 的重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根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要坚持“ 开源 ” 与“ 节流 ” 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

13、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 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 19宗,成交面积 1118.46 亩,成交总额 24.83 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 小阳春 ” 态势。 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年度用地计划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计划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

14、。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府没有税收、百姓没有就业;二是如项目开工建设,则会产生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相当于节省了等量的农用地计划,从城市中找“ 耕地 ” ,这也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当前提出“ 双保 ” 中的 “ 保红线 ” 精神。(四)是落实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2008年10月8日,我市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全国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这既给予了我市发展的机遇,也赋予了我市沉甸甸的责任。

15、为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于2009年4月3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 200912 号) 。实施意见共 30条,其中第 12条明确提出坚决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 行政首长负责制 ” ; 制定 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 “ 收回 ( 购) ” 和“ 退出 ” 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二、我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回顾(一) 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2

16、006年,我市依法开展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通过采取“ 收回或重新配置、 完善供后监管、 清欠社保资金、 调整年度用地计划、在建项目检查、规范入区入园协议、建立工业项目投入产出经济综合评价体系” 七项重点措施, 共收回、调整闲置土地 7300亩。(二) 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2007年,我们对全市 193宗,面积 10306.7 亩已供未开工工业项目用地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其中经开区共涉及14宗工业项目用地,面积819.08 亩。经过督查,经开区14宗工业项目用地中除1宗100.43 亩项目用地被收回外,其余13宗718.65 亩工业项目用地已全部开工建设。(三) 2008年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情况在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全市24宗,面积 878.69 亩闲置工业项目用地及86宗,面积 5473.67 亩低效利用工业项目用地进行了清查,其中经开区闲置土地4宗,面积 309.37 亩;低效利用土地4宗,面积 396.52 亩。通过清查,对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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