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经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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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仲裁法为保障经济合同制度的效力, 维护经济活动领域的秩序、 章程,增强社会主义法 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和第一七条制定经 济仲裁法。本法规定经济仲裁组织的经济仲裁诉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经济仲裁是依照法律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和实现国家有 关经济合同制度管理的机关。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 经济关系仲裁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提高经济关系中各方的责任感。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仲裁以身的活动,对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产生积 极的促进作用,以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增强社会主义法制。第二条 经济仲裁有以下任

2、务和权限: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行为进行检查、结论和处理。 宣传、引导实现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 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业务工作的培训。 必要时,经济仲裁可以被授予其他任务和权限。第三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 仲裁员只依法办事, 对自己 作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 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对仲裁员的经济合同纠纷的解释、 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均不得进行干涉。第四条 经济仲裁要根椐经济合同条款、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 依法协商一致的原则,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各方不能协商一致或协商违反法律时, 则由经济仲裁裁决。第五条 纠纷各方在经济仲裁讼诉中

3、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各方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 在经济仲裁面前通过辩论或证明,以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纠纷各方有权委托律师或他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在经济仲裁讼诉中用自 己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方言。第六条 经济仲裁裁决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各经济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所有个人必须尊重。在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根据自身的职能,有责任执行经济仲裁裁决。 对经济仲裁裁决的申诉权给予保护。 有申诉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时或发现新的情节时,经济仲裁裁决要复审。第七条 经济仲裁在作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裁决的同时,要通知和 要求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采取必

4、要措施,排除在这些单位、机关、组织发 生违反法律的原因和条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天内,有关经济单位、机关、 组织必须将所采取的措施报告经济仲裁部门。第八条 经济仲裁与执行机关、 经济技术部门的管理机关相配合,研究和实现防止经济关 系中的违法办法。第二章经济仲裁组织第九条 经济仲裁组织包括:国家经济仲裁;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和经济仲裁;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 国家经济仲裁受部长会议直接领导。 地方经济仲裁受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同时受上级经济仲裁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经济仲裁包括主席,或名副主席,仲裁员。 经济仲裁主席领导经济仲裁机关, 必要时担任仲裁员。经济仲裁副主席根据经济仲

5、裁主席的分工协肋主席工作,必要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任务。 仲裁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廉洁公正,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管理知 识。第十一条国家经济仲裁,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成立仲裁委员会,为同级 经济仲裁机关主席团领导经济仲裁机关提供咨询。仲裁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和主席指定的部分仲裁员。第三章各级经济仲裁的权限和任务 第一节国家经济仲裁第十二条 国家经济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的最高经济仲裁机 关;指导、引导各级经济仲裁在经济仲裁讼诉中正确和统一运用法律;引导实施 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 总结经济合同和经

6、济仲裁的工作实践;拟定经济合同 法和经济仲裁法的草案。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仲裁的权限根椐各方要求, 解决款额在亿越盾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如纠纷一方或各 方为外国组织、个人,不受纠纷款额的限制。 解决纠纷款额在亿越盾以上,纠纷各方不在同一省、 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 别,且各方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的要求的经济合同纠纷。 由自身发现、或根椐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 和相当级别的要求, 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 理。 受理对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 济合同法裁决提出的申诉; 对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裁决提出的申诉,

7、由国 家经济仲裁主席受理。 监督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 经济合同法行为作出的裁决, 受理对以上经济仲裁裁决提出的申诉。国家经济仲 裁主席监督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裁决。 发现新情节时, 对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解决经济 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所作的裁决进行复审;国家经济仲裁机关裁 员的裁决由国家经济仲裁主席审查。第十四条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有关经济仲裁活动的方针、措施,经济合同法、经济仲裁法草案起草,向国 家经济仲裁主席提供意见。 根椐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的要求,审理对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省、中央

8、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决提出的申诉和对这些部门的裁决进行监 督,提出意见。 根椐国家经济仲裁机关仲裁员的建议,就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提出意见。第十五条 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免。国家经济仲裁副主席和国家经济仲裁机 关仲裁员由部长会议主席根据国家经济仲裁主席的提议任免。第二节省、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第十六条 省、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的权限:根椐各方的要求,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经济合同纠纷部分的价值限制。如 一方或各方为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可要求河内、 胡志明市、 海防或广南岘港省 经济仲裁解决。 解决以下情况下各方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的要

9、求时的经济合同纠纷: ()如纠纷在亿越盾以下, 纠纷各方不在同一个省、 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 部门,则由被讼诉方的省级经济仲裁解决。 ()各方在同一个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部门,但不在同一个县、郡和相 当级别部门;双方同在一个县,但该县还未建立经济仲裁。 解决由国家经济仲裁授权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 对本身发现、或根椐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和县、郡人民政府及相当级 别部门的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理。 受理对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 同所作的裁决提出的申诉。 监督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

10、同 法行为所作出的裁决。 如发现新情节, 对县郡和相当级别部门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处理违反经 济合同法所作的裁决进行复审。第十七条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的仲裁员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就本省、中央直辖市或相当级别的各经济仲裁机关的活动方针、组织办法向 同级经济仲裁主席提供意见。 根椐同级经济仲裁主席的要求,对县、郡和相当级别经济仲裁的裁决的申诉 审理、监督提供意见。 根椐仲裁员的建议,就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提供意见。第十八条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按部长会议的规定 委任和免任。第三节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第十九条 县、郡和相当级

11、别的经济仲裁的权限:根椐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纠纷价值的限制, 一方或各方是外 国组织、个人的除外。 解决各方在同一县、 郡和相当级别而没有让其他经济仲裁解决要求的经济合 同纠纷。 解决由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授权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 对本身发现或根据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乡、坊、镇人民政府提出的 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拿出结论和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主席、 副主席和仲裁员按部长会议的规定委任和免 任。第四章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过程中,仲裁员有权:要

12、求当事者为解决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凭证。 要求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提供必要的材料。 现场勘察。 进行鉴定。 要求专门机关或成立委员会评价纠纷财产。 要求当事者实现必要的办法,以阻止可触发生的损失。 要求银行冻结当事者户头上的一定款额;要求管理当事者财产的经济单位、 机关、组织、个人,或当事者的债务人,暂缓交出当事者的财产或偿还债务,以 保证经济仲裁裁决的实现; 当不需要这些办法时, 要作出决定撤销, 并通知当事 者,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 各经济单位、机关、组织、个人,对仲裁员在权限范围内的要求, 必须认真执行。第二十二条 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已书面承认证

13、据,则仲裁员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可以不召集仲裁会议即可作出裁决。仲裁员在召开仲裁会议,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 必须要有 各方、有关机关、组织的代表、鉴定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委托的律师或 其他公民参加。 如一方或各方缺席, 仲裁员有权决定暂缓或照常举行仲裁会议。当事人无正当理 由缺席,无权要求另行召开仲裁会议。 必要时,经济仲裁主席决定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 合同法。委员会由名仲裁员组成, 一名仲裁员主持仲裁会议。 仲裁委员会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第二十三条 经济仲裁根据一方或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有权要求解决纠

14、纷的时限是个月, 从发生违反合同之日或一方认为有违反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时间。 从接到要求书之日起计算天内,经济仲裁必须对纠纷作出裁决。 对情节复杂 的纠纷,如仲裁员提出要求, 经济仲裁主席有权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天。第二十四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时,仲裁员有权作出下述裁决:不接受、部分或全部接受各方提出的要求。在纠纷涉及到抵押、典押、保领 财产时,则可裁决处理这些财产。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减少或全部免除财产责任。 向各方分摊仲裁费用和其它费用。第二十五条 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只能在年时限内实现,从开始违反之日起计。自经济仲裁部门发现违反或接到处理要求之日起天内,经济

15、仲裁必须对违反 经济合同法的行为作出处理; 对违反情节复杂的, 如仲裁员要求延长期限, 经济 仲裁主席有权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天。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时,仲裁员有权: 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作裁决,并宣布各方不得执行或终止执行该合 同。 适用财产处理办法。 对全部无效的经济合同的签订人和故意执行全部无效合同者,用罚款进行行 政处理。 向违反各方分摊仲裁费和其它费用。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违反经济合同法的处理同时,经济仲裁还有责任:向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建议追究违法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的责任。 把材料转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解决经济合

16、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裁决的申诉期限是天,从裁决 签署之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缺席, 期限从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在等待审理申诉期间,当事人仍要执行经济仲裁的裁决。第二十九条 对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裁决的申诉的审理期限为个月,从 经济仲裁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上级经济仲裁对下级经济仲裁的裁决的监督期为年,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新情况, 有权要求重新审议经济仲裁的裁决的期限为年,从裁决生效之 日起计算。如发现新情况, 且当事人或其权益与解决纠纷、 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裁决有 直接关系者提出要求, 上级经济仲裁在接到要求复议书之日起,在天内重新 复议该裁决。第三十二条 当上级经济仲裁机关根据上诉或根据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下级经济仲裁机关的裁 决时,经济仲裁主席有权决定暂缓执行该裁决。 根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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