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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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 的性质与特点表明它处于过渡时期。蒙古社会制度自10 世纪后经过了早期奴隶制,但在未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 便跃进式进入了封建领主制,而成吉思汗蒙古国时期的社会制度是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两种制度并存的过渡时期。文章还论证了蒙古社会这类跃进式发展特征与过渡时期现象是马克思未及充分论证的关于农村公社存在复杂的次生形态在东方游牧社会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关键词】成吉思汗 / 社会制度 / 封建制 / 过渡时期一、蒙古奴隶制关系的确立从现有的史料看,蒙古社会大致在10 世纪开始已逐步迈入阶级社会,11 世纪确立了奴隶制阶级关系。首先,孛端察儿(约10 世纪前半

2、叶)和成吉思汗六世祖海都(11 世纪前半叶)都与他们所掠获的大批兀良哈人、札剌亦儿人杂居1(p2),即至迟在海都时期开始,这种包括非血缘部落在内的部落联盟,已完全超出了血亲部落间联盟的性质(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42 页: “部落联盟已经开始了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据两唐书记载,蒙兀室韦时,它已是室韦诸部之一,即室韦部落联盟的组成部分。) ,而是已逐渐形成了依势力和利益而组合的许多地域性“兀鲁思”。 秘史和史集中都提到,除成吉思汗及其祖辈海都、 俺巴孩等人统辖的兀鲁思外,还有弘吉部、 克烈部、 蔑儿乞部、 泰亦赤兀部、 乃蛮部、塔塔儿部等也都形成了兀鲁思,尽管与此同时,有的千

3、户保留了本氏族的名称,那只是一种外壳和残余而已。另外,到12 世纪初,则铁器的普遍使用,与周邻地区互市交换的扩大,促进了蒙古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先是“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反抗了” 2(p158),然后与氏族制绝对不能相容的货币关系则更是氏族制瓦解明显的标志。从史料记载看,蒙古各部自唐末五代起就与中原地区和契丹、女真、回鹘等有交换和通商贸易关系,于是“秦晋铁钱皆归之”3(p9)。特别是到成吉思汗统一前后,已经从物物交换发展到了用货币交换的阶段, 长春真人西游记载,蒙古地区“黍米,斗白金十两,满五十两可易面八十斤” 4(p28)。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游牧民族来说,牲畜也曾起“

4、货币的职能”,更不用说用白金换粮食这种直接使用货币的现象的出现,只能证明氏族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因为恩格斯非常明确地指出过:“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 5(p158)。既然 10 世纪以后蒙古氏族制度逐渐瓦解,到成吉思汗统一之前,以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要地位的奴隶社会显然已确立。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不仅奴隶的来源与数量增加,而且至迟从11 世纪海都时期起已经有俘虏或买来的奴隶、世袭的奴隶 (注:如: 史集汉译本第1 卷第 1 册,第 149 页说: “札剌亦儿人 , 成为, 海都汗及其诸子和亲属的俘虏和奴隶,祖祖辈辈世代相传,最后传给了成吉思汗”。这也证实辍耕录所记:“蒙

5、古 ,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水为奴婢”( 南村辍耕录第17 卷,第 208 页) 。蒙古奴隶除俘虏来的以外,有的是买来的,如阿尔浑之父因“饥饿贫困”把阿儿浑“卖给”成吉思汗的侍从合丹, “成了他(合丹)的奴仆” ( 史集汉译本第1 卷第 1 册,第 153 页,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等等。) ,并已扩大到把同族人变为世袭奴隶(注:如:别勒古讷台、不古讷台是成吉思汗祖孛端察儿的兄弟,但后来, “别勒古讷惕部 , 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后裔”( 史集俄文本第1 卷第 2 册,第 15 页) 。与成吉思汗同祖的海都后裔泰亦赤兀部“残存者则成为他的奴隶”(同上书,汉译本第1 卷第

6、 1 册,第 299 页) ,等等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当时这种卖奴、俘奴、奴役同族人的发展过程与恩格斯所描述的早期奴隶制社会的情景基本相同(注:恩格斯说:“常常发生父母因贫穷而把自己子女卖为奴隶的事情”,又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开辟了奴隶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第 148、106 页。 ) 。蒙古游牧社会的奴隶虽曾主要以家用奴隶的形式出现,但他们的特点是兼事“剪羊毛”、 “打马”、 “挤牛羊乳” 、 “制革”、 “制毡”等生产活动。应该认为,这种家内奴隶也间接构成了生产的基础。而且从孛端察儿时起,就把所俘兀良哈奴隶用作“牧马”等劳动。这样

7、,当时的奴隶劳动间接或直接地构成了蒙古社会生产的基础。以后,特别是成吉思汗时代,随着整部、整族地虏来奴隶,不可能全部容纳在家内使唤,从而使用奴隶于军中和生产中,放牧牲畜,务农“舂碓”,随主“围猎” ,随军役使等等,自是不言而喻的了。在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社会和生产的基本单位,氏族制的家庭公社如前所述已经瓦解的情况下,这种奴隶制自然只能是阶级社会的家庭奴隶制,而不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家长奴隶制。而且恩格斯早已指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亦应是奴隶制的一种形态5(p155)。2. 汗和汗权的产生是游牧民族奴隶制政权的标志。蒙古社会至迟在海都汗时期,汗权世袭制已经存在。而合不剌汗时(12 世纪初),就一度形成较统

8、一的蒙古奴隶制大汗政权 6 。 海都以后, 成吉思汗以前, 记载较多的大汗有:合不剌、 俺巴孩、 忽图剌等人。蒙古汗位继承的世袭制虽辅有一定的推举形式,但也都是遵照从汗系子孙中推举,仍然是汗室世袭。恩格斯早就指出,在汗权发展初期,总是不大可能是严格的世袭制的。海都时,蒙古奴隶制政权只是初具雏形,也产生了表示贵族阶级身份的“那颜”、 “异密”、 “把阿秃儿”、“薛禅”等称号和被奴役阶级“斡特古孛斡勒(奴隶)” 、 “合剌抽(下民) ”等名称。并且蒙古各部自10 世纪以后开始以属“国”的形式与辽、宋、金等朝均有交往,对这些王朝“来聘” 、 “来降”、 “来贡” 的记载不胜枚举, 说明其阶级社会的政

9、权形式已得到邻族邻邦的承认。众所周知,蒙古高原其它汪古、乃蛮、塔塔儿等各部,比蒙古部先进,其世袭制大汗政权,也不晚于蒙古部, 史书也多有记载 (注:如汪古部早已奉行世袭制, “阿剌兀思惕吉忽里,,远祖卜国,世为部长” ( 元文类第23 卷,第 11 页: 附马高唐忠献王碑 ) 。乃蛮部亦难察必勒格曾称 “皇帝”, 其子无能, 乃袭汗位, 号“太阳罕”, “塔塔儿王公的首领名叫纳兀儿“不亦鲁黑汗”( 史集汉译本第1 卷第 1 册,第 211 页) 。 ) 。3. 蒙古社会在成吉思汗祖辈时就有刑法,即“祖宗的成法”和军队等维持阶级社会政权的暴力手段,特别是古温兀阿和赤剌温孩亦赤二老人把儿子交给成吉思汗时说:“若离了你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 便将他性命断了”7(p137)。这无不反映出他们传统的法制观念是惩罚奴隶的奴隶制法规,其军队则是维护阶级社会的暴力组织。可见,把以上情况只说成是无阶级社会的氏族制残余或无奴隶制关系的封建社会,是软弱无力、无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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