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税务规划与风险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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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流通企业 税务规划与风险管理重点,目 录,2018/9/8,2,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2009年度重要税收法规回放与解析,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 契税 房产税,2018/9/8,3,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目 录,2018/9/8,4,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增值税主要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2、号,2018/9/8,5,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增值税主要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2018/9/8,6,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

3、23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018/9/8,7,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

4、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018/9/8,8,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

5、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9/8,9,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

6、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生产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9/8,10,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估价入账存货问题(货、资格、票、账务处理、估价金额、所得税问题) 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个人消费问题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事先能确定与事先不能确定) 部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问题 (细则第二十一条:不包括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

7、值税应税项目),2018/9/8,11,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依据:(财会字19956号文、财会20003 号文)。 注:新会计准则应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2018/9/8,12,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2日问题内容: 我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

8、为降低采购成本,我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请问: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2018/9/8,13,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略)第五条 。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018/9/8,14,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9、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保温材料用于高温炉设备维护,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2018/9/8,15,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问:我们是汽车销售企业,购入的商品车已抵税,但是我们有从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的,想问一下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转为固定资产的这部分原商品车是否要转出进项

10、税?还是不用转允许抵扣的?,2018/9/8,16,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1、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018/9/8,17,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

13、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018/9/8,18,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的个人看法:主要针对生产企业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商品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也不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满足前述规定,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018/9/8,19

14、,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意见 企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日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2018/9/8,20,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

15、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不用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又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2018/9/8,21,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16、除外;”我公司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只在外地(广州)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其库内的货物所有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若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我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生货物的转移,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请问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是否视同销售?,2018/9/8,22,石家庄经济学院 焦东瑞,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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