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分析稿陆燕税收最新热点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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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新税法暨 最新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xxx,2,一、最新流转税与所得税政策分析(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征税及收入确认政策,3,(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4,(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5,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退回、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

3、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7,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8,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9,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

5、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6、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1,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

7、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13,(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某

8、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15,(4)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

9、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6,(7)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这一规定处理。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

10、招待费扣除限额。,1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发文日期2010-10-27,18,5.国家税务

11、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19,(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

12、日之前或之后,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2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

13、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21,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

14、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政策,22,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23,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24,假设A公司2009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合同约定注册成立时一次到位,但注册时只到位

15、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其余投资截止到2009年底尚未到位,2009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 40*7%/12*10=2.33万元,25,假设A公司2009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合同约定注册成立时一次到位,但注册时只到位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9年底尚未到位,2009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间: 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4)*40/40=0.933万元,26,假设A公司2009年月

16、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合同约定注册成立时一次到位,但注册时只到位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9年底尚未到位,2009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另一个计算期间: 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6)*10/40=0.233万元,27,假设A公司2009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合同约定注册成立时一次到位,但注册时只到位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9年底尚未到位,2009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2009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0.933+0.233=1.166万元,28,2.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 (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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