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rn[法学]违宪审查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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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违宪审查制度,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剖析,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案情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但是马歇尔

2、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杰弗逊对亚当斯御任前的这些做法十分恼火,决心采取措

3、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马伯里等几位已得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委任状的人对此当然不满,因此向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列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马伯里等人的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它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杰弗逊从政治上厌恶“午夜法官”,从宪法理论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他提示麦迪逊拒绝出庭,拒不说明不送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人的理由。马歇尔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也知道,即使最高

4、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向马伯里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劾他。马歇尔经过慎重的研究最终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作出判决,驳回马伯里的请求。,(二)法官判决1.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的三个问题:(1)马伯里是否有权利获得他的任命状?(2)如果马伯里有权利并且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应当为他提供救济?(3)如果法律应当给他以救济,那么应当如何救济呢? 2.违宪的法律无效“宪法要么是优先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得以普通法律改变;要么与普通立法议案处于同等的地位,像其他法律一样,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

5、修改.“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想制定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律无效”,阐明法律的意义是司法机关的职责“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假如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认为宪法高于任何立法机关的普通立法,那么管辖该案的应是宪法而不是立法机关的普通法案” (三)评析 马歇尔对美国宪法的贡献 ()宪法至

6、上的原则 ()联邦主义的精神 ()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原则 著名的判决,“伟大的篡权,案例二、申克诉合众国案,(一)案情介绍申克诉合众国案发生于1919年。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友人共同向应征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但抨击征兵为违宪虐政,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在军队中引起反抗情绪,阻挠兵员征募,显然直接而危险地妨害了国会募集军队的权力,因而对其提起控诉。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构成犯罪。侦察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

7、n Act of 1798)以后制定的第二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的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三项涉及到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申克辩称侦察法违背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应适用于本案,因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案例三、赫恩登诉劳里案,(一)案情介绍赫恩登诉劳里案发生于1937年。赫恩登是佐治亚州的黑人,一位共产党员的组织者。他召开了三次吸收新党员的会议,会上他散发了传单,要求失业救济和紧急救济。警察在他逗留的旅馆发现了主张在美国境内建立独立黑人共和国的文件,并逮捕了他。地方法院判处他18年20年徒刑。赫恩登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案例四、强迫

8、向国旗敬礼案,(一)案情介绍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美国的一些州制定措施,强迫公立学校师生每日升旗典礼时,向国旗敬礼并宣誓效忠。1940年4月,最高法院对买纳维斯尔校区诉科比蒂斯案进行审理。这一案件起因于“耶和华见证教派”力图捍卫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向国旗敬礼。宾夕法尼亚州的迈纳斯维尔校区董事会要求师生向国旗敬礼,而学生莉莲戈比蒂斯和威廉戈比蒂斯拒绝参加。学校因而开除了他们。他们的父亲提出诉讼,要求校区尊重教派的信仰,废除学生参加升旗仪式作为上学的条件。,案例五:普莱西斯诉弗格森案,(一)案情介绍1892年,美国南部路易斯安纳州公民普莱西从新奥尔良乘火车去科利顿。列车长查票时,见普莱西斯坐在白人车厢,

9、便命令他到黑人车厢去坐,而普莱西斯则坚持不去黑人车厢,于是,列车长便叫来警察将其逮捕。交由法院判罪。但是,普莱西斯认为他有7/8的高加索白人血统,且其长相除了头发有点弯曲、嘴唇绡厚之外,其它肤色外貌均酷似白人,因此,他享有美国公民的一切社会、经济及经济平等权。同时,他认为承办本案的法官不公,损害了他享有的联邦公民的权利,遂在联邦刑事地方法院反告法官弗格森违宪,剥夺其应得的司法救济的权利。该案几经各级法院审判,结果均对普莱西不利,最后,他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宪法基本权利问题,便予以受理。本案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是: 1、路易斯安纳州州法院强制黑白分开是否违反宪法第13条修正案恢

10、复黑人自由地位的规定? 2、该州有关本案的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给予黑人的宪法保障的规定。,案例六: 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一)案情介绍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设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方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类似的案件在南卡罗来那州等都有发生,基本上是黑人未成年人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请求法

11、院取消种族隔离的基础上获得进入他们所在社区的公立学校学习的权利。在这些案件中,特拉华州的法院在判决中虽然坚持“隔离但平等”原则,但命令白人学校招收黑人学生,因为法院认为白人学校的条件,因为法院认为白人学校的条件比黑人学校的要优越。而其他各州法院则根据“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对原告给予救济,他们认为按照“隔离但平等”原则,只要为不同种族提供了物质上相同的设施,那么即使这些设施是隔离的,那也是体现了平等保护。正因为这些案件涉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是否仍能维持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否与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相违背, 所以最高法院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考虑,并和布朗夫妇的诉讼放在一

12、起作出了裁决。,案例七: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一)案情介绍本案是所谓的传教自由案的一例。美国康涅狄格州法律规定,任何人非经行政机关许可,不得在街上传教或者散发宗教书刊或劝人奉贤金钱等有价物品。如有违反规定,则处仪罚金或监禁。1940年,嵌特尔未经当局许可,在街上传教并留声机解说宗教书册教义,劝人奉献购买,因而被控。康州当局宣称该法旨在防止借传教之名行诈骗的罪行,属于警察权之正当行使。而坎特韦尔则指责该法剥夺了宪法所保障的宗教和言论自由,因而上诉到最高法院。,案例八:索恩希尔诉亚拉巴马州,(一)案情介绍本案是所谓罢工纠察案的一例。在美国经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劳方实施罢工以示抗争。各个行业的工会为

13、了罢工的顺利进行,常常派罢工纠察队以司巡查,劝导会员参加罢工而劝阻其进入工厂。而年一些州政府制定一些法律作出反应。亚拉巴马州法律就禁止罢工纠察活动。1940年索恩希尔因为违反这一规定而被州政府控诉,上诉法院判其有罪 。,案例九:党禁初选案,案情介绍在1953年的“党禁初选第二案”中,由私人控制的美国德州县级组织“坚鸟党团”,以种族歧视的方式操纵民主党的地方初选过程。该组织由白人组成,其初选所决定的地方人选一直在州的初选竞争中获胜。在地区法院的审讯中,其主席对排附有色人种的组织宗旨供认不讳。由于德州立法对这类地方初千克冠军程缺乏详细的立法调控,因而其种族歧视构成“国家行为”。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一

14、州允许政党去做政府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那就无异于允许滥用这些程序去挫败第15条修正案的目的。使用县级操纵的初选来认可违宪举的结果,仅使侵权复杂化而已。如一州通过这类伎俩,在其境内允许使用任何机制来产生违宪选举的等价物,那就违反了第15条修正案。虽然初选不是最终选举,但它是选举过程的一部分,因而歧视行为仍然违宪。,案例十:蒋涛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情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收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生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

15、。男性身高168cm,女性身高在155cm以上,生源地不限。”蒋涛,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2002年即将毕业,当时正在找工作。因为身高不够条件,而没有报考成都分行行员的资格。蒋涛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宪法所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原告蒋涛于2001年底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2年1月7日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蒋涛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一)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二)法院有无审查此案的权力? (三)

16、宪法诉讼有何宪政价值?,案例十一:川大学生诉峨眉山景区案,(一)案情介绍据成都日报报道,“峨眉山风景名胜区针对本,外地不同游客,实行两种不同的游览点门票价格”,为此该名胜区管委会被四川大学法学院8名学生推上法庭。11日,该案在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风景区门票价格地域歧视案件,引起众多风景名胜区的关注。今年4月13日川大学生张祥,乌卓等一行8人结伴去峨眉山游玩。购票时他们发现风景区全价门票为80元/人,同时,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40元/人.让他们惊讶的是,他们还见到了另一本地学生,凭学生证,竟可以10元/人的价格购得了门票。该票样式为:票面铅印价格为50元,却以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出10元。学生们认为,同样的风景,不同地域的游客却价格不一样,这是对外地游客的歧视,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7月2日他们以风景区管委员会对游客实行地域性歧视待遇为由,将其推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 11日,原,被告双方围绕制定并收取门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权”展开激烈交锋。,运用宪法学知识分析:原告所享有的宪法上的平等权是否能对峨眉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发生效力?峨眉山风景区的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依据宪法享有的平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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