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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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致习近平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全国人民的一封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依法治国肯定不会缺少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权益的目的,但是当法律成为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当法院和法官都不再尊重法律,人民还能在这个国家拿什么去说理?又拿什么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和国你如何看待法律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又如何年看待?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就花林村民郑建云请求依法确认1984年 6 月 15 日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与刘东升、刘红毛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案作出裁定的( 2014)赞民一初字第 240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同人

2、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诉称争执地系同一块土地,且双方都提交了包地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载明的争执地范围部分重合,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对于土地权属,应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这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建云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

4、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

5、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按该村农民目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 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

6、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2 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3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原告自此案之始,诉求、陈述强调主张对方土地承包合同为造假产物,要求针对对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司法确认。此案就定性应为 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裁定中也注明“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 ,承认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这一事实。此案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不恰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7、,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

8、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此案县、镇人民政府曾协同相关单位,经过几年时间的调查询问无法处理,是由县、镇人民政府提议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的。此案中,当事人双方早已具备了人民政府处理这一环节,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这部分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判决。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起诉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起诉人向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权利保护,人民政府不能处理后要求原告司法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此案审判。 (2014)赞民一初字第 240号民事裁定

9、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公民权利,违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精神宗旨,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蔑视。裁定认定“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正是确定此案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当依法审理判决。裁定对此案来说就是推诿,而且裁定中适用法律的所有条款均支持原告诉求,不符合裁定中的“驳回”条件,非得赤裸裸的枉法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赞皇县人民法院更是没有对双方证据作出解释,这又是因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0、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这条又告诉我们什么?赞皇县人民法院不明白?本案的二审裁定( 2015)石民二终字第 01114号民事裁定书称:“被上诉人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对上诉人郑建云所持的包地合同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双棵所持土地承包合同不置可否,上诉人郑建云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双棵均不能提交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的证明,即不能证实合同已经生效,也不能证实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可认定为承包经营权不

11、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较为妥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1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请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 号 1984年 1 月15 日包地合同、8 号刘文习、刘国元证明 、7 号刘小四证明、2号 1987 年 4 月 9 日管护边远山坡合同书 、3 号 2006年 10 月 16 日补充协议、4 号 2006 年 10 月 16 日收据复印件、 5 号 2006 年 10 月 16日收款凭证复印件、6 号 2006 年村委现金账复印件八份证据文件是在说明什么问题?妄言“上诉人郑建云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

13、双棵均不能提交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的证明,即不能证实合同已经生效,也不能证实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是在为谁粉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什么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合同生效且实际履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推翻上诉人的证据?“被上诉人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对上诉人郑建云所持的包地合同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双棵所持土地承包合同不置可否,” 。正是这样的情况才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如果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明白事实、主张正义此案从何而来?通过对一审的分析,可以明白的看到,一审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的情况,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了些什么?上诉人的大量证据你直接无视又是为了什么?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二审法院的眼中还没有厕纸有用?人民法院是司法的机构吗?人民法院还能作为法律的代言吗?法律难道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当法律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法院和法官都不再讲理,法律又有何讲理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又何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权益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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