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人事,行政)奖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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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金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奖金办法(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 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 1 天给予 1 点。(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点(140 元)。4 点(280 元)。1 点(420 元)。031 点(600620 元)(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 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 8 点(160 元)凡请假旷工(包括 1 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 3 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五)兵役公假、婚、丧、

2、生育假: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七)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 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 1 天扣发奖金 5 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 3 条的规定计扣奖金。)(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 10 点。 点

3、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全勤 奖金给 付办法(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 20 日。(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 天6 天。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 天。(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

4、恰为当季第 1 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 1 日起计算。(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从业 人员年 终奖 金 发给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

5、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三)中途到职者。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二

6、)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第八条 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 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

7、金。(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份薪额的奖金。第九条 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工作不满 1 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第十条 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订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 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表 成 率 奖 励 标 准100%以上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95%100%未满 月(同上)90%95%未满 2 个月(同上)85%90%未满 月(同上)85%以下 1 个月(同上)附表 从业员年终奖金核

8、发标准(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下,奖励标准 1 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 1 个月计算。(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上,奖励标准 1 个月以上者,其超过 1 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所加发 1 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表 等 次 核发奖金基数优 120%甲 100%乙 80%丙 40%(三)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采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四)依“年终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五)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的日起实施。 从业 人员各 项津贴给付 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规定订定。 第二条

9、 津贴支给标准 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规定如下(见表 (一)加班津贴(单位:元/时)(二)轮值与夜勤津贴(单元:元/时)(三)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过 700 元。(四)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月定为 150 元。表 653薪 级 临时加班津贴 例假日加班津贴 说 明 1000 以下 55 4510011300 7 613011600 9 7516012000 11 925012500 13 1025013000 14 1130013500 15 1235004000 16 134001 以上 17 14(一)临时(例假日) 加班津贴临时(例假日)加班时薪 x 临时( 例假

10、日)加班时数。 (二)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但特殊情形经核准者例外。 (三)科长级及助理管理 (工程)师(含)以上人员不发给加班费。 表 例假日值日津贴(全日) 项目夜 班 中 班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以上 管理员工务员以下 值夜津贴 津贴 20 7 100 80 40 说明 (一)值日者由公司供应中餐券一张,值夜者供应晚餐券一张。 (二)值夜津贴视实际工作情形,于上表范围内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施,并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备。第四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年终奖金发 放核 计细则(一)

11、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订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二)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三)凡员工于当年 10 月 1 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 定核计。表 奖金天数 备 考3 个月 7 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6 个月 15 天 2奖金包括职务加给9 个月 22 天半12 个月以上 30 天(四)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次,加发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 次,加发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 次,加发相当 3 天薪津之的金。 次,加发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

12、奖金: 次,扣减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 次,扣减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 次,扣减相当 3 天薪津的奖金。 次,扣减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职者照天数计,每旷 1 天扣减奖金 2 天,不足 1 天者照 1 天计。并计算)达 15 天者扣减奖金 15 天,达 30 天者扣减奖金 30 天。并计算)每满 3 资,扣减奖金 1 天。(六)服务未满 1 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七)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13、十一)年度的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的日起算,不足 3 个月者不发。(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 评核办法第一条 为协助各直线单位(包括服务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经营损益情形,并藉评定其当月份的经营绩效,以作为年终考绩及年终奖金红利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各直线单位依本办法评核其经营绩效时,应填报“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 。第三条 绩效评核表中的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一)单位总编制人数: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库等人员)。 万元或服务人员的平均服务收入未达其前 6 个月的平均服务收入基数者,则不论其总编制人数多少,一律不予给分。:表 得分7 人以下 17 人以下 09 人以下 0511 人以上 113 人以上 1515 人以上 217 人以上 2520 人以上 3(二)每人平均销货额:遇编制人数增编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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