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福利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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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事业的支持和扶持,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保障残疾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增值税管理中一个重大的优惠政策,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现在被许多双眼睛所注视,不法分子盯着它是想利用它来偷逃国家税收,税务部门盯着它是防止它成为偷税的防空洞,一些政府部门也参与到其中,甚至把福利企业的牌子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一、当前福利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我们基层税务管理来说,福利企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主体不规范,真实情况难以掌握目前企业基本都已改为个体私营经济,包括许多的福利企业。但为

2、了符合福利企业退税必须是街道以上集体办企业的要求,改制后的福利企业并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 而是与政府私下签订改制协议,并同时签定协议瓜分退税。对有的买下福利企业外壳后进行追加投资的,也是投资者个人将资金汇入政府的资产经营公司,然后以政府的名义投资,其实质仍是个人投资。二是四残人员情况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1、残疾人的身份问题。 我们在核查中发现有些残疾人的身份值得怀疑,虽然他们有相关部门的体检表、残疾证,但对有些耳聋等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残疾人,在抽查中总让我们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残疾人,这其中相关医院把关是否严格值得怀疑。2、残疾人的比例问题。政策要求残疾人的比例达到生产人员35

3、% 以上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为达到相应比例,企业采取了各种手段:增加管理人员比例(控制在上级要求的20% 以内,实际现在的私营企业脱产的管理人员都很少)、将正常职工列为临时用工、将外勤人员不列入本单位职工、瞒报部分职工而通过地税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工资等,从而使残疾职工达到35% 甚至 50% 。3、 残疾人顶岗的问题。 一些企业“四残”人员只挂名不顶岗, 只拿“挂名工资” ,出现了“以养代岗”、“以病代残”、“多处挂名”的现象,部分福利企业残疾人员顶岗有名无实,人数有了,还要求残疾人必须参加相应的工作,于是就有了虚假的工种安排表、出勤表、工资表等,而实际许多残疾人并不上班,有

4、的上班也是扫扫地、拔拔草,顶岗率并不象他们申报的那样高。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目前对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都能通过实际缴纳的记录得以监控,问题是工资,虽然工资表上都是五百六百的,但残疾人实际能得到多少,很值得思考。当你提问残疾人时,他必须按老板要求的说五百六百,否则他连现在的八十一百都拿不到。三是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复杂,转移税负的现象比较严重民政福利企业按“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场地、独立经营”的四独立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是违反政策将正常经营的企业改头换面变更为福利企业,或是将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变更给福利企业,个别民政福利企业变更频繁,变更范畴大,厂名变、法人变、产品

5、变,并且企业存在账册记载、资产投入等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产品价格、成本、费用转移,使福利企业实现大量应纳税金,或是利用非福利企业购进同类产品,将福利企业产品的进项发票用于非福利企业的税款抵扣,使非福利企业少缴税,而使福利企业多交、多退税款;三是有些企业存在“厂中厂”或“厂通厂”的现象,生产人员和生产的产品,在财务核算上,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未能完全分开,甚至有些产品都不能完全分开。有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质上是母公司的附属企业,生产、销售、管理完全依附于母公司,将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费用及经营费用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母公司,从而提高, 民政福利企业的生产率,增加税收返还额度。有的企业法人之

6、间的关系为夫妻、父子,从本质意义上说经济利益关系是一致的,为企业相互这间的税负转借提供了利条件。四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企业税负明显异常在我们办理退税过程中,发现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实现税金大幅增长,大部分福利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正常企业,通过调查和日常检查发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为上一道环节偷税提供方便。由于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对其来讲无所谓,且普通发票没有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这样就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有的企业甚至使用不合法凭证(白头票子)入账,而是要求销货方 “让税”降价,人为减少增值税进项抵

7、扣,影响上个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既帮助销货方偷逃税款,又造成本企业税负较高,而享受了税款返还。五是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现行政策规定,返还税款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而实际情况并不尽然,一方面政府返还税款的统筹比例过高,不少镇除市政府统筹外, 另又统筹一部分返还税款用于弥补镇财政收入,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多数企业又将极为有限的到账返还税款挪用到其它用途,真正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只有少部分,部分乡镇在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的态度上企业与政府出现较大反差,企业因不堪重负想放弃, 而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积极性较高。二、强化福利企业管理的主

8、要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扭转目前福利企业的管理现状已迫在眉睫,否则不但税务部门承担着沉重的执法风险,而且影响了的税收收入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规范地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一是加强对福利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从而发现企业在日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实际总生产人数、残疾人数,一经发现与实际不符,从严处罚。二是加强福利企业的工资管理和出勤考核。对残疾人员工资可以要求民政福利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应就近在银行储蓄部门为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账户,储蓄卡要发放到每一个残疾职工手中, 对残疾职工的一切工资支付均应通过工资储蓄账户,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以劳务

9、费名义发放的工资必须核实,对是企业的职工部分应核增企业的总人数,再计算企业的四残人员比例。推广指纹考勤机,确保残疾人的上岗和顶岗率。三是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约束。包括医院出具残疾鉴定表、民政部门发放残疾证、政府部门对福利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等,都应明确在骗取退税中的责任,特别是经办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把福利企业管理的所有责任都让税务人员承担。四是强化关联企业管理。建立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税负转移预防监控机制。税务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调查,尤其是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掌握其动态信息,发现与其关联企业转移税收的,应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资格。加强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发票监控。要

10、从调查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着手,掌握关联企业有无生产与福利企业销售的同类产品,杜绝非福利的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现象。五规范返还税款的管理使用。降低政府统筹提成比例,减轻福利企业的压力,以免其因经济负担过重而发生越轨的行为。同时督促福利企业将返还税款用于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和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六加大惩处力度。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国 家给予了相应的特殊扶持政策,容不得不法分子钻国家空子,因此对哪些弄虚作假的, 不符 合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条件的,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按骗取国家退税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哪些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除不予以

11、处罚,以便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三、调整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再者,在政策方面,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长,对残废人事业和残废人的生活保障可以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作相应调整:一是建议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不应局限于街道办以上集体企业,对其他经济性质的福利企业,只要能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不应按经济性质来决定税收优惠对象,要做到符合税收平等原则。二是建议取消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的规定,改按安置“四残”人员数量定额返还己征增值税。按确定的返还定额乘以安置“四残”人员的数量,得出当期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实际返还税额以企业当期已交税金为最高限额。这样,不仅体现了多安置多优惠,少安置少优惠的原则,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利用虚假福利企业资格骗取税收优惠,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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