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4007184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3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课件(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职业健康监护 有关法规及规定,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六年多来,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形式颁布的技术指导性规范,(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表;附件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技术规范内容相对简单 。,3,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逐步深入,ILO和WHO都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达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职业健康监护技

2、术规范。而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在基本原理和指导思想上和国际通认的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次修订是把原管理办法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二份文件,前者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后者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4,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

3、,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5,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 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康标准。,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

4、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诊断标准GBZ-3-94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范围,7,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医学

5、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8,3.2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9,4 总则 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

6、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10,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是职业病和有关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11,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时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

7、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

8、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2,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13,(4

9、)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14,4.2.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

10、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负责。,15,(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

11、于其他目的。 (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 (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16,4.3 工作程序 43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43.2用

12、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17,43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

13、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18,43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

14、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19,4.4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4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4.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4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4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

15、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20,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

16、系及相关程度; (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21,4.6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

17、为强制性。,22,46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2)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62 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健康损害只有急性毒性作用,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