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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种子法律知识一、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农作物种子 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 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 、桑树、烟 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我省主要农作物 共 9 种:包括国家规定的稻、 小麦、玉米、棉花、 大豆,农业部规定的油菜、马铃薯,省规定的西瓜、花生。 二、标签管理办法 (配及办法第 20 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 (明确至种)、种子类别 (按 常规种、杂交种标注,同时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
2、本种子、大 田用种标明种子世代) 、品种名称 、产地(种子繁育地)、种子经营许 可证编号 、质量指标 、适宜种植区域 、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产地检疫 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净含量(千克 kg、克 g、粒、 株) 、生产年月 (如 200007) 、生产商名称 (最初的种子供应商)、 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和品种审定编号 ; 混合种子、药剂处理、转基因种子均应分别加注说明。 三、假劣种子概念 下列种子为 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 劣种子
3、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 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 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应经用种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责任 ( 种子法及办法 ) 第 59 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站或工商)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60 条未取得种子
4、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 62 条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 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 检验数据的; 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 定备案的(站或工商)责令改正,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 64 条经
5、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 停止经营、 推广,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第 67 条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 验,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 41 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总是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 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包括种价款、 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 失。 办法第23 条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
6、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程序: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 当事人,并告知如不服,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决 定 2 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处罚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条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 程序: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 人批准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视实际情况填写询问笔录、 勘验 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书、 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报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制作违 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3 日内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负责人审查材料,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或七
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或相关人在 行政 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拒不缴罚款的可按3%收 滞纳金、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终结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条件: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程序: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3 日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听证请求听证会七日前组织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 书 ,告知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 托代理人等事项执行听证程序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 罚听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 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毕的,报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处长 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