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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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工程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笔记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通用性)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常规的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普遍性)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是通则,覆盖专项工程规范)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覆盖工程全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2、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的诸多文件均是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规程和政策法规。强调引用文件版本的有效性、实时性。本标准对各专业技术要求起到索引作用。3 术语和定义3.5 烟气调质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调整烟气(尘)物理化学性质的方法。调节烟气温度、湿度、粉尘比电阻等等3.6 液气比指吸收工艺中,处理单位体积废气所使用的吸收液体积,单位为L/m3。3.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 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3.10 重金属指比重(密度)大于4g/cm3 或 5g/cm3、对生物体

3、有毒性的金属。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规定4.1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4.2 大气污染治理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4.4 大气污染治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减少污染气体的处理量。4.5 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规定4.7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GBZ1 、GB

4、50016 、GB50187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4.8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11 易燃易爆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分类布置,设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建筑防火规范、安全规程)4.1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HJ/T76 的规定,运行和维护应符合HJ/T75 的规定,排放监测的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5 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5.1 污染气体的收集5.1.1

5、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5.1.3 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5.1.5 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5.2 污染气体的输送5.2.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水、疏水和防止积灰

6、。(高尘、液体)5.2.4 管道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5.2.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其流速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对易产生积尘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5.2.7 输送含尘浓度高、粉尘磨琢性强的含尘气体时,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5.2.8 输送含湿度较大、易结露的污染气体时,管道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必要时宜增设加热装置。5.2.10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5.2.12 通风、除尘管网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一般系统并联管路压力损失的差额不应超过15% ,除尘系统的节点压

7、力差额不应超过10% ,否则应调整管径或安装压力调节装置。5.2.13 输送污染气体的管道应设置测试孔和必要的操作平台。5.3 污染气体的排放5.3.1 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5.3.2 排气筒的高度应按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5.3.7 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5.3.8 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m1.0 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5.3.9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5.4 风

8、机系统5.4.1 风机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当离心通风机布置在非爆炸环境场所时,宜选择风机叶轮防爆而风机电机不防爆的防爆风机;输送煤粉的应选择煤粉风机;输送有腐蚀性气体的应选择防腐风机;在高温场合工作或输送高温气体的应选择高温风机;输送浓度较大的含尘气体应选用排尘风机等。5.4.2 通风管网的计算风量、风压不能直接用于风机和电机选型,应按 GB50019及相应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考虑系统漏风、管网压力损失、电机轴功率和安全系数附加等因素。5.4.3 风机选择应使工作点处在高效率区域,风机的最高效率不宜低于85% ,同时还应考虑风机工作的稳定性。5.4.

9、5 变负荷运行的净化治理系统中,风机宜配置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的变频调速装置。5.4.6 风机电机应根据风机使用情况设置启动保护装置,并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原则设置调节装置(液力耦合器以及变频调节器等);对介质温度波动大的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冷态运转时造成的电机过载。6 工艺系统6.1 除尘系统6.1.1 一般规定6.1.1.1 除尘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 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岗位粉尘浓度应符合GBZ2 的规定。6.1.1.4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

10、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排尘风机)6.1.2 含尘气体的预处理6.1.2.1 当含尘气体的浓度高于除尘器的允许浓度时,进入除尘器之前应设置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应简单、可靠、压力损失小。6.1.2.2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烟气降温应优先考虑余热利用。6.1.2.3 袋式除尘器处理含炽热颗粒物的含尘气体时,在除尘器之前应设有火花捕集器。6.1.2.5 当粉尘比电阻过高或过低时,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由于条件所限必须采用电除尘器时,应对烟气进行调质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满足电除尘器的使用条件。6

11、.1.3 除尘器6.1.3.1 选择除尘器应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烟气及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烟气流量、粉尘浓度和粉尘允许排放浓度;除尘器的压力损失以及除尘效率;粉尘回收、利用的价值及形式;除尘器的投资以及运行费用;除尘器占地面积以及设计使用寿命; 除尘器的运行维护要求。6.1.3.3 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重力沉降室适用于捕集粒径大于50m的尘粒,惯性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0m以上的尘粒,旋风除尘器适用于捕集5m以上的尘粒;6.1.3.4 湿式除尘器:包括喷淋塔、填料塔、筛板塔(又称泡沫洗涤器)、湿式水膜除尘器、自激式湿式除尘器和文氏管除尘器等。;需同时除尘和净化

12、有害气体时,可采用湿式除尘器,对腐蚀性气体,应采取防腐措施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湿式除尘器产生的含尘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6.1.3.5 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时, 应将烟气温度降至滤料可承受的长期使用温度范围内,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并应选用具有耐高温性能的滤料;处理高湿气体应选用具有抗结露性能的滤料;滤袋的过滤风速应根据粉尘性质、滤料种类和清灰方式等因素确定,入口含尘浓度高时取较低的风速,入口含尘浓度低时

13、取较高的风速;粉尘具有较高的回收价值或烟气排放标准很严格时,宜采用袋式除尘器,焚烧炉除尘装置应选用袋式除尘器;6.1.3.6 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静电除尘器适用于捕集比电阻在104cm 51010 cm范围内的粉尘;静电除尘器的电场风速及比集尘面积,应根据烟气、粉尘性质和要求达到的除尘效率确定;(多依奇Deutsch公式)对净化湿度大的气体或露点温度高的气体,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防治结露;6.1.4 除尘系统的卸灰、输灰6.1.4.1 除尘器的卸灰装置应根据粉尘的状态(干或湿)、粉尘性质、卸灰制度(间歇或连续)、排灰量和除尘器排出口的压力等选择。

14、6.1.4.2 卸、输灰系统设备选型的原则应为:后一级输送能力高于前一级输送能力。6.1.4.3 除尘器输灰装置宜采用螺旋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气力输送方式。应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适宜的输灰方式。6.1.6 除尘系统控制及检测6.1.6.1 除尘系统控制及检测应包括系统的运行控制、参数检测、状态显示和工艺联锁等。6.1.6.3 除尘系统集中控制的设备,应设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并可通过远程自动/手动转换开关实现自动与就地手动控制的转换。6.1.6.4 除尘系统运行控制应包括系统与除尘器的启停顺序、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的联锁、运行参数的超限报警及自动保护等功能。6.2 气态污染物吸收系统6.2.1 一般

15、规定6.2.1.1 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6.2.1.2 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6.2.1.4 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预除尘。6.2.2 吸收装置6.2.2.1 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6.2.2.3 吸收塔的选择:填料塔宜用于小直径塔及不易吸收的气体,不宜用于气液相中含有较多固体悬浮物的场

16、合;板式宜用于大直径塔及容易吸收的气体;喷淋塔宜用于反应吸收快、含有少量固体悬浮物、气体量大的吸收系统;6.2.2.4 吸收塔选型设计:根据被吸收气体、吸收液、吸收塔型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应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空塔气速;吸收塔的高度应能保证气液有足够的有效接触时间;吸收塔的气体出口处应设置除雾装置;吸收塔的气体进口段应设气流分布装置;6.3 气态污染物吸附系统6.3.1 一般规定6.3.1.1 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6.3.1.3 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6.3.2 预处理6.3.2.1 废气预处理应除去颗粒物、油雾、难脱附的气态污染物,并调节气体温度、湿度、浓度和压力等满足吸附工艺操作的要求。6.3.2.2 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宜控制在40以下。6.3.2.3 进入吸附床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应调节至其爆炸极限下限的50% 以下。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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