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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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解读,广州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广州市安监局2016年加强职业卫生季评工作配套课件,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及特点,一,二,三,安全监管总局47、48、49、50、51号令解读,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与特点,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与特点,方针政策明确,注重前期预防,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强力支持监管执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明确派遣用工责任,亮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3条) .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第5、6条) .安监、卫生、劳动部门各负监管职责。(第9条),.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依标准设立;(第15条)

2、.预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明确;(第17、18条),(一)方针政策明确,(二)注重前期预防,.管理措施明确具体;(第21条) .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要求明确;(第23条) .危害防范公开透明(一公示、二 警示、一告知);(第25、34条) .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监控严格;(第27条) .教育培训要求具体;(第35条) .健康检查规定明确。(第36条),.诊断机构条件清晰;(第44条) .资料提供要求明确;(第48条)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第50条) .诊断鉴定依法做出;(第49、 53条) .相关待遇法律保障。(第57、58、59、60条),(三)强调劳动防护与管理,(四)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3、执法权限明确清晰; (第64、65条) .执法纪律明确具体; (第66、68条) .队伍建设要求明确。(第69条),1.前后对应、全面具体; 2.经济处罚力度大; 建设单位违规处罚:10-50万;(第70条) 用人单位违规处罚:5-50万; (第71、72、73、74、76、78条) .行政刑事责任明确。 (第79、83、84、85、86条),(五)强力支持监管执法,(六)严格处罚违法行为,用工单位负责。(第88条),.强调主体责任;(第6条) .理顺监管体制;(第9条) .强化粉尘治理;(第20条) .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第19、27条) .明确建设项目核许责任; (第84条) .解决

4、诊断鉴定难题。 (第45、48、49、50条),(七)明确派遣用工责任,(八)亮点突出,用工单位,第二节 安全监管总局47、48、49、 50、51号令解读,修订背景,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重点内容,(一)修订背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监部门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二)重点内容,47号令细化

5、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关于“监管职责”,第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关键词: 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8条 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设置或者指定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

7、 劳动者100人的,设置或指定机构、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劳动者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第11条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10项13项) 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

8、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第12条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 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

9、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

10、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

1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6.严格职业健

12、康监护工作。,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13、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关键词: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 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14、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告知卡,8.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关键词: 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 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纳入

15、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用人单位劳动者,8.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关键词: 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

16、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关键词: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监督检查内容总共12项,第39条,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第41、42、43条 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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