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fyjpn_a大众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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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 百度文库专用大眾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大眾中國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 ,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

2、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第 一 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一、金管會: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基金保管機構: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經理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五、受益人:指依本契約約定,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六、受益憑證: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九、受益憑證代銷機構:

3、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十、公開說明書: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製作之說明書。十三、申購日: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十五、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廿一、證券相關商品: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廿五、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4、同業公會。第 三 條:本基金總面額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報金管會,追加發行時亦同。第 四 條:受益憑證之發行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

5、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七、受益憑證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製作,並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在受益憑證正面共同簽署後發行。九、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本基金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十、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6、準用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第 五 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之一定比例,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五、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代銷機構,代理銷售受益憑證。六、經理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7、。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支付,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頇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七、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八、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不含當日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

8、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第 六 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一、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本基金之成立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二、本基金符合前項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確定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9、四、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第 八 條:受益憑證之轉讓二、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三、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四、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有關法令及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第 九 條:本基金之資產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10、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大眾中國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大眾中國通基金專戶。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廿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第 十 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二)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票券集保帳戶維護費與交割費

11、。(四)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

12、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二、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一、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

13、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

14、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

15、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十日內,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tw/)進行傳輸。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七、經理

16、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一)依規定無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三)申購手續費。(四)買回費用。(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但應向金管會報備,並公告之。九、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十一、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十二、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十四、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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