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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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用人单位与职工长期“两不找”可视为劳动关系中止 -马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案,原告:马某 被告:北京市某宾馆 马某于1992年到某宾馆工作,其人事档案于1993年7月从北京市某综合服务社转到某宾馆。马某在某宾馆工作至1999年。某宾馆于2002年10月2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2年1月,马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宾馆补发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2009年3月,马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某宾馆赔偿其因没有依法移送档案而造成的损失40000元,并要求某宾馆支付2000年起至裁决之日的生活费60000元。2009年3月17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2、其申诉。马某不同意该通知书,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宾馆称在2002年5月曾通知马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给马某寄出了通知,马某不认可曾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为其在某宾馆任职,某宾馆一直保存其档案至今,故其仍是某宾馆的职工。,总结:在职工擅自离岗后长期不归而用人单位又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继续向其支付工资或履行其他劳动法上的义务,此种情形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履行,中止期间双方均无需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案例2:在职后怀孕企业解约违法,2004年1月,郑女士应聘到天津市发展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200元。同年4月份,公司意外得知再婚的郑女士怀有身

3、孕,并了解到计生部门已经为她下发了生育二胎的准生证。某发展公司以郑女士怀孕且生育子女无法完成公司合理分配的工作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说明”。郑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发展公司执行了仲裁裁决,但自同年 7月起,重新安排了郑女士的工作,将其月工资调整为700元,并按700元为基数,为其上三险一金。郑女士很不满意,起诉要求恢复自己原来所从事的岗位,照发月工资1200元,并支付相应工资和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在法庭上,被告方某发展公司辩称,2003年11月,公司在人才市场上招聘公司文员时列出条件,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无家庭负担,能坚持日常工作。,原告在应聘时言明

4、她的孩子已经9岁,她本人可以胜任工作。公司听信了原告的话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到了4月中旬,原告先是称病请假,后才告知她已怀孕。此后公司了解到,原告再婚后即申办了二胎指标。发展公司认为,事实表明,原告为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实情,双方的劳动纠纷完全是由于原告故意骗取公司的信任引起的。公司考虑原告是高领产妇,因而重新为她安排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具的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书面说明”违反了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国家规定为原告报销怀孕期间的医疗费,另外要按双方应承担的比例为原告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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