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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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海青海盐盐湖工湖工业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为规范股份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完善消防管理机制,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消防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火灾危害,控制风险,遏制事故的目的,实现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青海省消防条例、 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公安部 120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青政办2013328 号)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令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

2、、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国家法规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第四条第四条 原原则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管理模式。第五条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2第六条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和每个岗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救援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组织机构机构第七条第七条 盐湖股份公司 H

3、SE 委员会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落实 HSE 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盐湖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对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化工分公司、镁业公司两应急救援中心的专职消防队,按照

4、股份公司统筹调度、专业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担企业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及动火监护等任务的要求建设。第十条第十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各级消防组织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消防职责职责任要求任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盐湖股份公司 HSE 委员会职责:3(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盐湖股份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

5、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掌握当前单位的消防安全动态。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九)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股份

6、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一)股份公司各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火灾防范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二)明确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参加股份公司消防安全检4查活动。 (三)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要求,各部门岗位人员消防培训教育。(四)执行盐湖股份公司 HSE 委员会指令,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防范机制,支持消防工作,将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纳入部门工作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责:各单位生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

7、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定期工作,定期对以上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一、各单位生产运行部门负责逐项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对生产装置、工艺设备、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三)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及时协调处理生产、工艺、设备、检修、施工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矛盾。5(五)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六)配合做好分

8、管工作事故调查。二、二、 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设备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对以上设备系统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缺,对于特种消防设施,必须委托具有维护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建立设备管理档案。三、 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各部门落实国家、当地政府有关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盐湖股份公司、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9、;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上报事故报告。(一)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批准实施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台帐、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等。(二)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建立健全档案及台帐。(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6(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 对

10、新扩改工程项目,依法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八) 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 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盐湖股份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

11、责任制。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二)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7(三) 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五) 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 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七) 确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理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由单位发文明确,对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负责,实施和组

12、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盐湖股份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七) 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8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职责(一) 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

13、安全管理。(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三) 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五)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 负责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七) 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八)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 做好本单位消防各类台帐,建立健全消防“四个能力”档案及消防户籍化档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

14、员职责:(一)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二)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三)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四)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9(五)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六) 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七)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八)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九) 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十) 负责

15、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十一)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一) 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二) 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三) 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时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一) 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

16、责任,可以10委托统一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二)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要求:(一)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业主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二)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四)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6.施工现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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