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葛州坝VTS运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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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峡葛洲坝VTS 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至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航行 和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 及其补充规定、 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长江中水门至庙河VTS 区域内(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 公里至长 江上游航道里程 62.5公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 船舶 ” ) 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

2、四条 所有船舶在进入 VTS 区域时必须通过 VHF 在如下水域向长江三峡通 航管理局三峡通航指挥中心(以下简称“ 通航指挥中心 ” )报告: (一)下行船舶在庙河至屋檐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处用 11 频道报告; (二)上行船舶在中水门至卷桥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 公里)处 用 14 频道报告; (三)出黄柏河的船舶在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与黄柏河长江溪桥交汇处(长 江上游航道里程 9.0 公里)处用 14 频道报告。 第五条 以下情况,船舶必须通过VHF 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一)上行通过葛洲坝船闸的船舶驶经三江(或大江)防淤堤头时; (二)上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

3、驶经三峡船闸上引航道堤头(库水位150 米 以上时的对应示位标处) 时;下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驶经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堤 头时; (三)出靖江溪港、新太平溪港的船舶在航经口门区时; (四)渡船早开班前和晚收班后; (五)起锚前或驶离码头前。 第六条 需进出三峡船闸、 葛洲坝船闸引航道的非过闸船舶,应向通航指挥中 心申报,并服从通航指挥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配有 GPS、AIS 的船舶在 VTS 区域内活动,必须开启GPS、AIS 设 备。 第八条 船舶因故未能按计划驶离码头、系船设施、 锚地,应向通航指挥中心 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

4、况时, 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 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 漂流物或其它有碍 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在 VTS 区域内试航、 测速、检修主辅机或其它影响操纵性能 的部件和属具时,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通信联系 第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通过 VHF 进行通信联络须正确使用通信频道: (一)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6 频道。 (二)通航指挥中心工作频道为11 和 14 频道。 (三)船舶在辖区庙河至莲沱水域用11 频道与通航指挥中心联系,船舶在 辖区莲沱至中水门水域

5、用14 频道与通航指挥中心联系。 (四)船舶与三峡南线船闸和葛洲坝一号船闸联系用15 频道,船舶与三峡 北线船闸和葛洲坝二、三号船闸联系用17 频道。 (五)船舶与锚地、登记站联系用13 频道。 (六)船舶收听长江安全信息联播用9 频道、收听安全信息区播用8 频道。 第十三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 作业时,必须保证有一部VHF 电话随时 处于 6 频道值守,便于通航指挥中心联系。 第十四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停泊、待闸时,应在指定频道上(11 频道或 1 4 频道)保持不间断守听,及时回答通航指挥中心的呼叫和询问。 第十五条 任何船台和岸台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和干扰通航指

6、挥 中心工作频道。船舶不得通过VHF 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不得干扰VHF 通信。当有遇险及水上救助紧急通话时,其它船舶应避免影响。 第十六条 船舶与通航指挥中心在VHF 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语言应 简明、扼要、清晰,使用规范用语。 第十七条 本章通信联系频道内容与其它规定不同处,以本章规定的通信联系 方式为准。 第四章 交通管理及服务 第十八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 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长江三峡 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三 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有

7、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航指挥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进出港船舶动态计 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二十条 通航指挥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及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时,有关船 舶必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一条 在 VTS 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应符合 交通运输部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航指挥中心在固定的时间或认为必要的时间播发船舶动态、助 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应船舶请求,通航指挥中心 可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请求,通航指挥中心可以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 境下或船舶出

8、现故障时,提供助航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通航指挥中心可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通航指挥中心可对特种或操作有困难的船舶以及载有化学危险品 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提供特别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 VTS 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险情、 事故以及污染事故, 通航指 挥中心可协助进行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通航指挥中心对 VTS 区域内的船舶实施动态监视,对有关安全 及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三峡航道管理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机 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并协助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 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三峡航道管理机构和长 江航运公

9、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或采 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 任,也不改变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 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通航指挥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VTS ” 是指为保障进出三峡坝区通航水域船舶交通 安全,提高船舶航行和船闸运行效率,保护水域环境, 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设 置的对船舶实行交通管理及服务的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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