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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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隐私保护也许每天人们都收到数封垃圾邮件、接到无数 “骚扰“电话以及收到数条垃圾短信,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原因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给生活带来不便, 再加之不良用心的人利用社会工程学等手段破解密码,从而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隐私权相关定义由于历史文化、 法律制度的不同, 国际上对隐私的认识千差万别。经常使用的隐私定义有三个: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中的个人利益、不为信息滥用而受到伤害的个人利益。 隐私其实不一定就坏事, 有时传扬公布出去对其他公民没有什么影响, 但若当事人不愿意传扬出去,就属于隐私了。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

2、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国际上通常认为, 隐私权涉及制定规则, 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 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也被称为“数据保护”;身体隐私权涉及保护个人的身体, 对抗诸如基因测试、药品测试和非法搜查等侵犯性的程序;通信隐私权涉及通信、 电话、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通信的安全和隐私;地域隐私权涉及对侵入家庭以及诸如工作场所等其他环境设立限制,包括搜查、

3、电视监控以及核查证件等行为。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个人隐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第一,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第二,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第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2. 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与消费者信心的建立分不开的。而隐私权则是建立消费者信心的的关键因素。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其中可能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3. 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国际交往和保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需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 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国际上不仅仅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

4、的贸易壁垒。三、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例案例一:监控人员泄露监控视频引发愤慨08 年 1 月 14日,上海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知名视频网站被发布, 时长近 3 分钟,其间,不断听到疑似监控室工作人员发出的戏虐性评论, 他们还不时要求调整摄像角度,传出“摆低点 , 对牢面孔,太近不清爽”“花痴哦 , 哎哟,又来了,老多趟了 , ”等话语。视频发布后, 在网友中产生很大影响, 不少网友对监控人员获取他人隐私后并予以曝光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当事情侣也表示“这段视频已经干扰了我们的生活。”案例二:死亡博客案2007 年 12 月 29 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 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

5、4 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 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 2 个月的心路历程, 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 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 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 ; 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 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 3月 18 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7.5 万元损失及 6 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6、”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 年 12 月 2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 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 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公证费用684 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 公开道歉, 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 5000 元; 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四、我国目

7、前对隐私保护的现状1、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完善一方面,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我国立法中最后确立, 我国现有的是有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宪法规定 ,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 1 款规定 :“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 造成一定影响的 , 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

8、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 :“ 对未经他人同意 , 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 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 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理。 “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中两项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 即: 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二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 , 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

9、护的法律文件。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 特别是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的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58 条的第 2 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另外第 66 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其他文件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10、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上我们可以看到,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零散 , 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 尽管现行法律不乏涉及隐私问题的保护措施, 但规定尚不完整 , 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2、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并且行业自律模式也比较成熟、稳定,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这样网络用户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去仔细研究这些规则性文件,否则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 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

11、面制定,用户没有参与其中,网上用户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 “ 。隐私权的声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同,既然为合同,共同协商是必须的尊重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五、个人隐私权保护第一,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 , 成为千古慎独佳话 , 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勿以善小而不为 , 勿以恶小而为之” 。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 , 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 “木秀于林 , 风必摧之 ;沙堆于岸 , 流必湍之。”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 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 所

12、以 ,在任何时候 , 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 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 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第二, 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 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 , 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 , 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 而我国,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30 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我们看到 , 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 , 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 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 , 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 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

13、, 所以, 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三,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 , 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利用。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 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 , 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 , 以便于司法、执法。第四,加强网络监管和合理的网络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所谓的网络环境,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合理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等。比如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 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有效管理、接受投诉, 处理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等,总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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