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运维人工单价异议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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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运维人工单价异议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案情介绍:2010 年,电信江苏分公司因其网上营业厅运营支撑软件开发需要,委托深圳颖源公司为其进行上述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移交、培训及相关的其他服务等工作。2012 年 3 月底颖源公司工作完成后,双方不再合作。2012 年 5 月 8 日,颖源公司提出: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提供工作量 1950.25 人日,电信江苏分公司应付款项1560200 元;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31 日,该公司提供工作量3695.6 人日,电信江苏分公司应付款项2956480 元。2012 年 1

2、1 月 9日,电信江苏分公司发给颖源公司一份主题为江苏网厅工作量的电子邮件,对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运维工作量进行统计,提出人工单价软件开发类800、运营维护类400,总计金额2766280 元。2012 年 12 月 11 日,双方举行会议, 就费用结算问题进行讨论未果。2011 年 8 月 15 日、2013 年 1 月 8 日,电信江苏分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网上营业厅运营支撑软件开发合同、网厅运营支撑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两份合同均涉及开发类工作和运营维护类工作,其中维护类工作单价分别为800 元和 463 元。后深圳市颖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3、法院一审判决:电信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颖源公司人民币3437775 元; 驳回颖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颖源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宁知民初字第41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案理分析:双方对于合同标的、颖源公司履行情况及开发类工作单价800 元人日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颖源公司完成的维护类工作单价以及电信江苏分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支付款项问题。一、双方合同关系成立。颖源公司未与电信江苏分公司就其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之间所作的网上营业厅运营支撑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工作签订书

4、面委托合同,但颖源公司系按照电信江苏分公司下达的任务派发单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且电信江苏分公司也接受了颖源公司的相应工作成果,在此期间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颖源公司的运营维护类工作单价的确定。运营维护类项目与开发类项目相比较难度有所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营维护类工作单价800 元人日的交易惯例。电信江苏分公司要求对本案讼争合同中运营维护类工作价格与开发类工作的价格加以区别,具有合理性。 电信江苏分公司就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提交了该公司与另一公司的合同,对于本案讼争合同单价的确定具有一定参照意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5、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经过反复实践的、在双方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无法凭颖源公司与电信江苏分公司的合同并认定双方之间即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从第四期合同单价折扣后是640 元人日, 第五期合同单价是800元人日未折扣,可见合同单价并非是800 元人日确定不变的,而是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最终的合同单价。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讼争合同运营维护类工作的特点,参照前述合同以及中国电信江苏公司网上营业厅运营支撑软件开发合同

6、,一审法院确定讼争合同中运营维护类工作的单价为 500 元人日具有合理性。颖源公司关于运营维护类单价应为800 元人日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三、电信江苏分公司应向颖源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颖源公司已经完成了电信江苏分公司委托的网上营业厅运营支撑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任务, 电信江苏分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前所述,因双方尚未形成交易习惯,电信江苏分公司主张未经终验可拒绝付款,理由不能成立。 当然,虽然双方未作关于终验的约定,颖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仍应符合合同目的。自电信江苏分公司接受颖源公司履行,导致颖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没有证据证明电信江苏分公司就颖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质量问题,

7、故江苏电信分公司应给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四、电信江苏分公司不需要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合同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从现有证据看, 双方虽有多次接触,但均是为合同价格问题进行协商,颖源公司未向电信江苏分公司作出明确的付款要求。因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合同单价未作约定,存在异议, 致使双方未能就合同总价款达成一致,只有在法院就争议价款判决生效后,诉争合同价款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电信江苏分公司亦无法支付价款, 故电信江苏分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颖源公司关于电信江苏分公司应支付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合同价款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案件启示: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层面,有许多类似涉及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项目,必须明确清楚完善有关合同约定,减少合同纠纷, 产生争议纠纷可依据交易习惯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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