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预售合同分割比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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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预售合同分割比列修改购房预售合同分割比列修改篇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及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项目坐落区域,适用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各区域监管比例如下:(一)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 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

2、资金监管比例为 28%;(二)环城四区(包括: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滨海新区(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 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 34%;(三)其他区县(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 41%。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的,其预售资金仍按原监管比例执行。二、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经核算,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

3、管比例内的资金不能满足后续建设需要且无补救措施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从监管比例外的资金中提取相应资金,补足后续建设资金的需要。三、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费用已支付完毕且无后续合同追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仍有余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资金监管机构审核,在留存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 10%的资金后,可以提取其余资金。四、本通知自 XX 年 3 月 15 日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二:XX 商品房预售合同XX 年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gfXX0171 合同编号: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买受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目 录说 明专业术语解释

4、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说 明1为了规范我市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

5、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

6、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 . 20m 以上(含 )的永久性建筑。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

7、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 售)(合同编号: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办公】 【商业】 【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3.该商品房坐落为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地下室号: ,地下室建筑面积: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9、【抵押】 【未抵押】 。1、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2、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10、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篇二:XX 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一、住宅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原塔城地区社会福利院内集资建房 幢单元 402 室。建筑结构 3 室 2 厅,楼层 4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28 万元(贰拾捌万元整) 。乙方在年 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三、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后,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在房屋

11、建成验收合格五年后且不超过 6 个月,将转让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房屋权属证书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 15 日仍未办妥过户手续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再分享乙方因房屋价格变动所得的任何收益,不能转让甲方名下该房给其他人,否则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清款项及费用。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交清各项款项及费用。在房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有权办理入住手续,实际占有房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转让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

12、用后,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违反约定,构成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条款所述根本违约的,如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退还乙方所有已交的房款及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房款及转让费之和(即叁拾万元整) ;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房款及转让费之和(即叁拾万元整) 。九、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甲、乙双方都有及时提醒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力和义务,本

13、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权力、义务清楚明白,并得到甲方合法继承人的认同,双方按本合同之规定履行,所履行的权力、义务完成后,本合同即停终。 十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标的房屋损毁,由甲方退回已收取乙方的房款及费用,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即行终止。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条款或补充合同,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合同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各一份。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

14、电话: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证明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年 月 日篇三:XX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XX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出售一处房产,甲方出售住宅楼坐落于,面积平方米,用途为。第二条,价格:住宅楼每平米 元,总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售价总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交付甲方元订金,乙方应在日内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甲方。如乙方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不能按期付款,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的元订金。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将

15、该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乙方使用。第五条,费用交接时间: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 年月_日。第六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交易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纠纷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七条,过户费用 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因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第八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待该房产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甲方不配合乙

16、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0 天内,将乙方已付全部房款退给乙方,并赔偿乙方 元损失费。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篇三: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一、可售与非售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建住房XX66 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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