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篇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吴 宁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货物运输业逐渐成为现代市场 经济环境中的重要而独立的产业,以货物运输为核心的物 流业日渐繁盛,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引发的纠纷 也随之增多本文拟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的若干疑难 问题进行探讨 一、无资质承运人合同效力问题 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 务企业从事运输活动,而不再像以前由生产商或者收货方 自行运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 定,从事货物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由申请人向有关部门 申请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方可进行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设置有行政许可, 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单位和 个人无权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应是 无效合同但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不能依法认定承运人资 格的现象,这可能也是导致目前货运市场中主体混杂的一 个原因 国务院条例作为法律的一种,已经对货运行业实行了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
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 可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 院应当依法认定货运合同无效 二、无效货运合同的处理原则 货运合同纠纷很多发生在货物运输完毕以后,如何处 理无效货运合同纠纷,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 须慎重对待,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 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承运人取得了行政许可, 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可货运合同的效力 对于确定无效的合同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 十八条确立了基本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进行的运输活动是 无法返还的,因此,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具体补 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在承运人未能 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承运人向对方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综上,在承运人没有从事货运业务的资格时,具体处 理是: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格的,对方 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当不予支持;2.承运人 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运输费用;3.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承运 人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仅由发货人和承 运人参与,收货人并不参与缔约过程但是,收货人一般 却享有收取货物的权利,部分收货人还承担着给付运费的 义务如何解释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务中均是 一个热点问题 通行的理论将收货人解释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的第三人这种观点能够顺利解释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 依据,但对收货人为何要承担给付运费等义务无法自圆其 说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无权为他人设定义 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因此受到批评实际上, 民事法律中并不是绝对禁止为他人设定义务,禁止的只是 未经他人允许而设定义务的情形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 法律关系中,发货人并不是无权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因为 在一般情况下,发货人与收货人都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等其 他基础法律关系,在该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对收货人在运 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约定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发货 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实际上是分别通过买卖等基础合同 与货运合同共同组成了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 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复合法律关系的推论,也可以 从反面得到证明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 时,收货人并没有义务接收货物、支付费用。
这说明收货 人在货运合同关系中承担的义务来自与发货人之间的基础 合同关系故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收货人应当是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篇二: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 都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 纷一案,于 XX 年 9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 于 XX 年 10 月 17 日、11 月 18 日、12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 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 年 3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 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 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 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 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 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 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 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 年 3 月 23 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 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 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 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 10440 元金桥 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 4000 元运输期限为 5 天,如迟到一 天扣运费 500 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 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 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 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 4000 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 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 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 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 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 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XX 年 3 月 28 日,该公证处出具了 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 数量进行了清点。
同年 3 月 30 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 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 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 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 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 20 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 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 货物残值处理按 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 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 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 证据共计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元,公证文书未 列货损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 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 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 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 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 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 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 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 偿。
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 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 额提出异议, 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 去了 8601 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 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 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 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再查明,荣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具有运输业的经 营范围 本院认为,金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属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完善,权利义务平等,应属有效 被告张克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金桥公司的货损,其 产生损失的原因不属法定免责情形,故被告张克依法应对 金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本案纠纷责任金桥公司因被告 张克造成货损已先后对托运的客户进行赔偿,并提供了已 赔偿货物损失的相关证据,总计赔偿金额为元因该金额 的赔偿是金桥公司向多个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且各客户对 收取金桥公司的赔偿款均出具了收款凭据金桥公司虽未 能提供各客户托运的原始购货发票,但各客户向金桥公司 出具赔偿凭据与张克承运金桥公司货物的名称、数量、公 正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形成连锁,该证据应具有证明力。
故金桥公司以向客户进行了赔偿而要求被告按上列赔付金 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具体的赔偿标准,原、 被告均同意按五方协议按比例扣除 8%后其实际赔偿金为元 此外,张克已收取运输费 4000 元,因事实上,张克并没有 将货物运达到约定地点,故其所收 4000 元应返还给金桥公 司对于金桥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及前往安徽桐城处理交通 事故,并费是金桥公司必要的费用支出事项,故对其因此 而支出的费用金桥公司应当分担对金桥公司诉请的其他 支出费用,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采信被告张克在签订 五方协议时虽以荣祥公司的名义,但荣祥公司既未在该协 议上加盖公章也未授权给张克故张克与金桥公司的合同 关系应属个人行为张克用于运输的车辆虽以荣祥公司的 名义登记入户,但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其运输工具的 所有者是谁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但,本案中,荣祥公 司作为张克的挂靠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荣祥公 司应对张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荣祥公司以 未与金桥公司签订合同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法不 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应赔偿 原告金桥公司货物损失费元,并返还金桥公司已给付的运 费 4000 元及承担公证费和交通费按 50%计算为 2200 元。
上 列费用共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 二、被告荣祥公司对上列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三、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562 元,其他诉讼费 3937 元,共计 10499 元由被告张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 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金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 市中极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 00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 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篇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 AIG,LLC 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 切边合同,美国 AIG,LLC 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 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 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 开立了以美国 AIG,LLC 为受益人、有效期为 XX 年 10 月 12 日的不可撤销 90 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 装船期为 10 月 5 日10 月 28 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 港。
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 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 国 AIG,LLC 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 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 欺诈行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