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制度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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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制度 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的审判、 执行工作, 经常因遇到复杂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而涉及司法鉴定。工作实践表明,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 年 2 月通过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但自* 年 10 月 1日起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后,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技术工作的深入开展。一、 * 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自* 年 10 月 1 日到 * 年 2 月底,我院共按照有关庭室的申请,对外委托评估* 件、拍卖

2、 * 件、法医鉴定 * 件。在我院委托鉴定的案件中,鉴定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鉴定结论采信率达到 100% 。二、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对策一是鉴定机关的权威性难以确定。我院在对外委托鉴定时,往往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在过去实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鉴定,级别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很容易确定。但由于目前开始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 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如果再次委托的鉴定单位与原鉴定单位分别鉴定, 一旦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审判人员很难确认鉴定结论的效力。 因此,上级法院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关的级别,明确规定如何采信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3、。二是一些审判人员对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不信任,不敢采用。有同志认为,以前这类鉴定均由法院的技术部门做,大家彼此熟悉,相互信任,审判人员对法院技术部门做出的鉴定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现在这类案件均要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不了解,自己又不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不能对社会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判断。而且,一旦出现鉴定错误,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明确相应的责任。三是当前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监督。 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业务范围却无所不包; 有的鉴定机构鉴定

4、方式和鉴定标准掌握随意,鉴定报告书写不规范,或产生歧异,或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鉴定机构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三、应当科学确定司法技术部门的司法辅助工作职能、机构建制和人员装备配置3 一是法院技术部门应当具有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纳入法院鉴定专家机构名册实施动态管理的职能,由技术部门将审判、执行部门需做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案件,交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技术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起到桥梁和“ 防火墙 ” 的作用。二是基层法院应当统一设立司法技术部门,编制应在二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代表法院,负责全院所有的委托鉴定

5、、评估、拍卖工作,并对有关的鉴定结论负责初步的技术审查。三是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检验等知识,熟悉司法技术操作程序,了解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业绩、能力,能够实施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四、建立完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的不同要求,制订相应的鉴定机构名册,并对这些机构进行宏观上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中, 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由法院技术部门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只行使启动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鉴定人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4 五、司法技

6、术部门应当建立起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一是为提高被委托机构的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法院的技术人员可以随机检查被委托机构检验、鉴定过程,并将检查情况做出记录。二是被委托机构做出检验、鉴定结论后,法院的技术人员应对该结论做技术审核,然后写出明确的分析意见并提出“未见不当处,可以采信”、 “结论模糊仅供参考或结论实用性不强建议补充鉴定”、 “结论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的建议供审判人员参考。六、辅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司法鉴定管理改革后,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再从事自主鉴定工作。在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中,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案件当事人正确选择所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并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技术人员还要为审判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智力支持,甚至可以会同审判人员研讨疑难案件。以上是我院的基本调研情况,不当之处,请指正。* 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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