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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担保申请书解除担保申请书一: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电话:138xxxxxx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20XX 年 3 月 3 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海民一初字第 102 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 700000 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5 条、第 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
2、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第 15 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 年 5 月 29 日二:解除财产担保申请书申请人:王 XX,女,白族,1983 年 07 月 16 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 XX 路
3、 XX 号 11 栋 3 单元 2 楼 2号,身份证号码 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3508724904。被申请人:张 XX,男,白族,1971 年 12 月 07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XXXX 职工宿舍 3 栋4 单元 202 室,身份证号码 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民保字第 2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保字第 23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1、定期存单:账户 XXXXXXXXXXXXXXX,存款,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元,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 XXXXXXX;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此致XXX 人民法院申请人:王 XXXX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