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花园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书(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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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庐山花园 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书(A 类)合同编号:深庐物管司2004庐山花园停车场字 号甲方:先生/女士: 座/阁 单元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深圳市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山花园 住户服务中心 电话: 82345003 为确保停车场的规范管理、车辆有序停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停车场车位使用事宜达成共识,为便于信守,协议如下:一、甲方长期使用地面车库/地下负 一 层车库车号位 壹 个,编号为 ,供停泊机动车辆之用。二、车位有偿使用费(仅用于车库车位物业管理维护及水电费等成本支出)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 元/月(小写¥ 100.00 元/月) 。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签约之日起

2、计收,合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1、车辆号码: 2、颜色: 3、车辆名称: 4、车型: 5、车主(或单位) 6、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7、联系电话: 四、所提供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所用车位有偿使用权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使用,否则,乙方将视甲方违约,并按车位有偿使用费 5 倍进行扣罚违约金。五、车位有偿使用费仅用于车库物业管理维护及水电费等成本支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乙方只提供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本车场车位收取费用为车位有偿使用费,而非保管费。即甲方与乙方在本停

3、车场內不存在人身、财产车辆保管或保险关系(合同另有专门约定除外) ;甲方及其财产车辆在本停车场內如有意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六、甲方须向乙方缴交收费 IC 卡押金 100 元,并妥善保管 IC 卡,如有遗2失必须及时向住户服务中心报失补办,缴纳补办费 100 元。期满后甲方向乙方交回完好的收费 IC 卡,并凭押金凭据,方可退回押金。七、甲方超过三天未交车位有偿使用费,乙方将视甲方违约,并追讨甲方所欠费用及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五。八、甲方车位在使用期内因乙方原因要停止使用该车位,甲方可随机停泊其它临时车位。九、甲方车主自觉遵守停车场相关规定,有义务主动配合乙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出入车场时,应自觉交换车辆证件,供车场工作人员查验。十、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深圳市庐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山花园 住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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