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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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 调整调整(1)(1) 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 布公告,从 9 月 1 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 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举 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近日,记者就此采访 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 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 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 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 境后不

2、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 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 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 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 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 公 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 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 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 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 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 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3、从照顾侨眷出发,海 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 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 年海关 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 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 800 元,免税额为 400 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 值为 1000 元,免税额为 500 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 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 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 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 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 外代购等

4、业务发展迅速。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 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 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 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 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 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 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 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 在 5000 元人民币(含

5、 5000 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 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元人民币(含元, 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 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 20 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 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 50 元人民币的一律 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 5000 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 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 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

6、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 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 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 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 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 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税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2 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 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 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 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 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对超过海关 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 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首先,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 10%、20%、30% 和 50%。 适用第一档 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 专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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