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正义冲突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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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与实体冲突的价值选择 班级:1121 学号:11030104247 姓名:钟瑜婷,法学大家之选择,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尊称为“中国新刑事诉讼法之父”。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陈光中,陈光中先生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学术观念和司法习惯,但也警惕矫枉过正,又走向“重程序,轻实体”。 陈光中先生高度评价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为法治之路必然与程序正义同行,但他并不认同“程序优先”或者“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后一种观念也许比前者更加有害,

2、会导致以形式的正义掩盖实质的不正义。 陈光中认为,过分贬低实体公正,拔高程序公正,埋藏着一个隐患,那就是以程序正义掩盖实体不正义,为实体不公寻找遁词。,贺卫方,实际上,中国法学界与法律界逐渐有意识地对程序法的独特价值加以思考和研究,这跟我们的人权意识的觉醒有关,也是法律职业意识深化的一种征象。传统的说法认为程序法只是辅助性的法律,是帮助实现实体价值的。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实际上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应该得到关注,没有程序法可能就没有实体价值。就是从法律决策的角度来看,如果不严格地遵循一定的程序的话,实体实际上是没法衡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并不存在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可能。用程序意识重铸司法灵魂,

3、樊崇义,这一次的“两个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一个从“严禁刑讯逼供”的说教,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的历史进程,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两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字字句句凸现了程序的价值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达到实体正义之目的,正确地回答了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谈“两个证据规定”,陈瑞华,程序正义对于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固然具有一种保障性意义,但是它绝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附庸,而是以独立的方式作用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一方面,使正当的结果通过(并且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形成,这种结果实际上成为公

4、正的程序运作过程的必然结果,即使结果发生错误,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加以纠正。换言之,即从公正的程序本身而不是外部寻找实现实体正义的资源;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结果的实现具有限制作用,即最大限度地保证“不冤枉无辜者”,而对于“不放纵有罪者”则没有明显的保障作用,甚至具有妨碍效果。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正义之渊源,英国的自然公正美国的正当程序,英国的自然公正,自然公正这个概念,应当说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法官本身是追究者又是起诉者、裁判者,没有一种公平、公开,一些言辞的辩论。这样的程序显然没有体现自然正义原则。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伦三岛,伯尔曼在他的著作比较法律文化

5、里边用诗一般的语言记载了这个过程。1066年诺曼底公爵的船队征服英吉利海峡时带去了陪审团制度和司法决斗制度。陪审团制度成了英国近代一直到今天的一个著名的司法制度的基础,而司法决斗制度到了今天,成了英国和美国这些普通法系的对抗制的前身。后代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诺曼底公爵除了带去两个制度的同时,也带过去了一套观念自然正义的观念。这套观念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成了英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美国的正当程序,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第二个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是对裁判过程的一种约束。美国的正当程序与英国的不同,除

6、了三个要素之外,又增加了另外两个最高的基本的要求,使程序正义有了新的发展。违反一个法律程序,侵犯了国民的程序权利,违法的法律程序要遭受实体上无效的制裁,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无效在美国,尤其是在六十年代正当法律程序革命期间,对于程序正义的维护达到了实体无效这样一个程度。 第二个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特点是违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所有的司法救济包括上诉、第二次上诉、第三次上诉,甚至包括人身保护令这个非正规的程序都以程序不公、程序违法为基础。,英国自然正义的观念基本上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个方面是听取双方的陈述。最后一个,裁判者要给出一个理由。,程序正义经

7、典案例,米兰达规则辛普森杀妻案,米兰达规则,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

8、,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评价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判处米兰达2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程序公正优先”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原则。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实体公正。,

9、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评价 由于警方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10、上述三方面重大失误,提供了辩方在程序的合法性上大做文章的机会,使得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栽赃的疑虑大大加深。司法公正,首先就要程序公正。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程序优于实体,程序重于实体。 圣经上说,法律公正是必须遵循的。在美国人看来,公正不是最后的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律师追求的就是一个尽可能公正的过程,一个不易被人钻空子的严谨的法律体系。”结果公正与否是很难做到的,程序公正则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因而公正的结果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去实现,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得到公正的结果。程序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正。,忽略程序正义的反面案例,杜培武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1998年4

11、月22日9:00时,昆明警方“110”接到电话报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电脑开发公司门口停放了1天1夜的一辆微型车内发现两具尸体。经查,女性死者是王晓湘,昆明市公安局警官;男性死者是王俊波,昆明市路南县(现名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两人都是被配发给王俊波的手枪所枪杀。警方认定是情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警官杜培武成为唯一的嫌疑人。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9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这个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杜培武被投入监狱服刑。用杜培武的话说

12、:“除了刘律师(杜的辩护人刘胡乐律师)和我自己,没有人相信我是被冤枉的。”此案似乎成为了“铁案”。 出乎意料的是,因为一起抢劫杀人团伙被破获,证实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系该团伙所为。2000年7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决定再审杜培武案,7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判决披露后,引起了国内外新闻媒体的举世注目,杜培武案被媒体称为“惊天冤案”。,评价 1、杜培武刑案结束刑讯逼供千年陋习的里程碑 2、 杜培武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对它的剖析主要是从程序即诉讼法的角度。从实体即刑法看没有什么意义! 3、“杜培武”案反映的我国刑诉程序上的不足 4、杜培武之

13、所以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关键原因在于司法程序对口供证据的允许和认可。,聂树斌案件,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上诉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2年3月7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聂树斌案,公检法正在核查,对证据排他性审查,尚不能得出结论是错案。河北省对聂树斌案的核查已进行数年,高勇解释,由于案件过久,有些排他性证据侦查起来较困难,至于何时有结果不好确

14、定。,评价公安部已对此案做出批示要求对此案的侦破进行复核,并追查相关的责任,可以断定这个冤案的形成根子是违反司法程序,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冤案的产生。聂树斌案即便发现了疑点在当时的背景下根本没有纠正的可能。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出这个案情,聂树斌案将永远是一个冤案。程序正义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就无从谈起实体正义,说起来只是一种泡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体现的刑讯逼供、草草结案的现象更是司法体制的一种无奈,聂树斌案发生在14年前,在这期间可以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一些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却屡禁不止,无法真正的实现司法正义!,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

15、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马丁路德金,程序实体冲突选择之我见,在我看来程序与实体冲突之时还是应当依程序为重。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说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看得见的正义即是指的程序正义。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举了一个再明白不过的例子:两个小孩分蛋糕,怎样做到结果公正呢?唯有一个让两人都能接受的程序:让一个小孩切蛋糕,另一个小孩再先挑已切成两块的蛋糕。在这里程序的公正取代了结果的公正。 他还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应该或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

16、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罗尔斯还指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甚至断言:“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的区别。”由此可见,只有在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人们是可以接受的;而违反正当程序,什么样的实体公正也谈不上公正。也就是说,实体不公正影响的是个案的正义;而程序不公正,则会导致全部司法制度的正义性普遍受到影响。,我国的国情确是达不到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很明显这是传统文化本身的影响。自古以来我们崇尚人性本善,因此“德治”的地位远远高于“法治”。而在西方人看来,需要修正的不是道德,而是程序与规则。将修正人心的事交给上帝,而不是法律与政府,因为人心是不可修复的,除了上帝。我觉得这文化的差异正是“重实体”与“重程序”两种选择之差异的原因。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轻程序“所带来的各种冤假错案,杜培武、聂树斌、李庄一个个的名字无不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耻辱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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