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辩证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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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辩证关系浅析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辩证关系(1)(1)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商法 论文摘要: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 然带来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 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 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经济法研究存在着几个基本的理论误区,它涉及到 经济法与经济体制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这一 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 识,将直接影响经济法概念的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以及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功能等。 从本质

2、属性看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第一,经济 法属于社会领域;第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石范畴使经 济法兼具“社会性”和“经济性”这两大根本属性;第三, 它的价值理念以“社会主义”和“社会效益”为核心;第四,它 的内容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对经济规律 的充分认知为基础;第五,它的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集中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为经济性、私 法性、公法性、弹性调整的并用。民法和商法是传统私法 的典型代表,高举个人权利的大旗,弘扬平等、自由的精神, 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与经济法相比:第一,民法 和商法是以“私法自治”为核心,个体的权益为其终极关怀,维 护着市

3、场主体对“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虽然在“社会化” 的思潮冲击下有所修正,但它“个人本位”为主、 “社会本 位”为辅的个性与以“社会本位”为其个性定位的经济法 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照;第二,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以商主体的“营利性” 为核心的商事关系,而经济法以国民经济调控管理关系为主 要调整对象,以整个社会经济的整体协调运行为其关注的核 心;第三,从内容体现的经济性来看,民法和商法作为规制市 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应体现出较强的经济性,相比之 下,经济法作为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整机制,它的经 济性应充分体现于整部法律之中,而且该法对经济手段的运 用要直接具

4、体;第四,从调整手段上看,民法和商法单一的私 法调整手段与经济法的综合调整手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角度来看,作为经 济法律主要组成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在作为法律制度的 经济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降低交易 费用。降低交易费用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的基 本作用。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法律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主 要途径是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结构来影响经济行为的动机和 偏好,进而对经济主体产生一种激励机制。第三,促成合作。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合作行为较人们之间的竞争,前者 对人们的效率更大,即合作总是有效率的。民法、商法与经 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在这

5、一方面体现为依法使市场交易过 程中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趋向于一致,并达到合作境地。 笔者认为,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 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此意义上, 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 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 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筐架进行深化;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 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 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商法、经济法规

6、范以及其他部门法 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研究的 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 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 究范围。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 商法极不发达,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 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 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 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必然带来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 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 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 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 预是完全不相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 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 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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