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设计资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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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设计资质的合同没有设计资质的合同篇一:无资质帮忙设计施工图纸签订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无资质帮忙设计施工图纸签订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 XX 年 9 月 20 日,原告李某某找到朋友许某某,请其帮忙设计原告承包的一幢幼儿园教学楼施工图纸,双方口头约定费用为 1000 元,后被告提供了图纸,原告支付了费用。在施工开工时,原告又以 XX 元/月的工资雇请被告对施工进行现场管理。施工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将楼层加为四层,被告又安排施工方依原告要求,进行了第三层住房建筑施工改为教室的变更。四层建起后,原告和其一些朋友认为教学楼整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找人与被告

2、进行协商,被告许某某认为不存在设计问题,被告在工地管理四个月。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幼儿园教学楼工程设计及依据设计所完成的已建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未提供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仅提供两张设计草图,不满足设计施工图深度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质量多处不符合要求。XX 年 9 月 20 日湖南中智诚工程咨询公司依据加固设计文件对加固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认定该幼儿园加固工程造价为元。 分歧 本案争论的焦点:1、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有效?2、被告应否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成立但无效,但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原

3、告李某某的损失。 理由:对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无异议。无效合同的后果有两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明知自己只有实践经验没有设计资质而因朋友之情,不顾国家严格的建筑法律规范,帮原告李某某设计教学楼的草图,又以 XX 元/月的工资代表原告李某某进行教学楼建设现场管理,未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过程中,在原告李某某要求加建第四层住宿套房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提出反对意见,对造成目前教学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较大的财产损失,被告许某某

4、无疑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被告提供设计草图后紧接着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基于这两个连贯的行为应当按比例适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比原审适当降低赔偿比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成立但无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本合同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XX 年 2 月20 日,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就设计问题形成了书面协议,在此之前被告向原告李某某提供了设计草图,该设计合同成立,但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

5、行资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要先勘查后设计,并且必须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 成。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不是建设工程设计注册的执业人员,又没有受聘于任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而聘请被告个人对新市小精灵幼儿园教学楼进行设计,原告李某某聘请被告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

6、,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收取的 1000 元设计费应予返还。(1)对于施工图纸要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时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 11 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违反该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屋的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设计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告李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7、房屋的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设计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李某某仅提供了设计草图作为鉴定依据,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设计也无法进行鉴定,故原告李某某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不应支持,且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存在各种因素的可能。本案所涉建筑物新市小精灵幼儿园教学楼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投资金额超过 30 万元,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均超过了法律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原告李某某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8、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而原告李某某不依法操作,既无国土审批、规划许可又无施工许可,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9、盲目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设计草图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建设中途又草率地加建第四层,对造成目前教学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以及较大的财产损失,原告李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其在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的质量问题是由被告的设计造成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由向被告主张违约赔偿 40 万元的请求应予驳回。 三、本案中被告受雇的职责是代理原告对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而言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至于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受原告李某某的雇请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由原告李某某支付 XX 元每月的工资,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应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10、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是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按照雇主的意志实施,其劳务产生的后果是由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中被告受雇的职责是通过提供自身的技能(施工知识)代理原告李某某对工程施工方的工作进行管理,其劳务结果并非建筑工程,其参与的管理活动对工程质量而言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其受雇提供的劳务行为(管理)对建筑工程(结果)的质量后果是不承担责任的,且其属另一个法律关系,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返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11、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承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的质量问题与许继辉的设计存在因果关系,因李承志仅提供了设计草图作为鉴定依据,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设计也无法进行鉴定,故李承志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追究许继辉的违约责任不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

12、种意见。 篇二:无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反诉原告)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较大,我先就本案的事实简要陈述如下:XX 年春,张群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茂公司)协商由张群德为源茂公司建熟料库一事,约定仓库为混凝土基础和立柱、屋顶为钢结构工程,由张群德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包工包料,仓库建成以后源茂公司支付工程款。XX 年 7 月,张群德找到付学义,由付学义分包该仓库的土建部分,张群德建造该仓库的钢结构屋顶,XX 年 9 月底,仓库基

13、本完工,经源茂公司检查发现仓库屋顶存在大梁下沉变形的情形,源茂公司立即通知张群德修复,要求在每间大梁中间加一立柱支撑,防止倒塌。张群德本人也亲自到仓库现场查看,并表示同意维修,但却以没钱为由将修复工作一拖再拖,源茂公司也一直未敢使用该仓库,直至 XX 年 11 月 12 日上午仓库彻底倒塌。仓库倒塌当天,襄城县电视台、工信局来到现场查看拍照录像,张群德本人也到了现场,源茂公司要求张群德为公司重建仓库,张群德拖了两个月未能组织重建,源茂公司另找王聚川在张群德所建仓库的原址上重建了仓库,重建费用为 180 元/1470 = 264600 元。上述事实均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支持,现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

14、律,就合议庭归纳的焦点和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章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指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二类第八项即是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的规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标准不同,每个等级可承包工程的范围也不同。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确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所从事的活动应为建筑活动,因建筑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也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到本案,张群德为钢结构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具体施工,源茂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外,从理论上来讲,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合同法第十六章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

16、律法规。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范。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又再次强调:“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建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是不能承揽工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更是明确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所订立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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