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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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深圳市轩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行业的一法六规,中国

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

3、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以上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

4、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

5、定,目 录,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推

7、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

8、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

9、主要投资方向等。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10、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1.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基金合同; 3.基金的投资情况; 4.基金的资产负债情

11、况; 5.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7.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8.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9.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查询】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披露信息中托管

12、人复核义务,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

13、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名单、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和投资经历介绍; 9.基金管理人和

14、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1.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2.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自规模达到5000万之日起至少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的情况。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私募基金披露的频度要求,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

15、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时限:,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1.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2.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确认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宣传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5.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6.私募基金的合同约定,目 录,基金合同应约定给投资者设

16、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该期间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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