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用第一二部分)建造师继续教育法律2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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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职业道德与法规政策)主讲:长沙理工大学 梁建新教授博士,哈尔滨大桥坍塌拷问着政府与建筑业的道德诚信与法律意识: 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发生坍塌,3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以后,哈尔滨市政府给公众的正面回应是初步怀疑是车辆超载所致。一个耗资18亿元,通车不足10个月的黑龙江最长的跨江大桥,怎么就这样弱不经“压”,弱不经“超”,一瞬间就轰然坍塌呢?这一事故从多方面拷问着政府与建筑业的道德诚信与法律意识:,第一: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就怀疑是车辆超载,既然是怀疑,为什么不去怀疑是工程设计与质量问题呢? 第二:按照计划,阳明滩大桥工

2、期为3年,但该桥仅仅用了18个月就竣工通车,这是否有长官意志的干预?是否是为了应付政绩考核所绑架?,第三: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建委搪塞公众说:“大桥施工指挥部已经解散,所以无法查询到是哪家单位负责这段事故桥梁。”但是,指挥部虽然已经解散,但是指挥部的人都还健在吧,大桥工程虽然已经结束,可参加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的人与档案材料都在吧。既然都在,还怕查不出事故桥梁的责任单位? 第四,据公开资料,黑龙江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是首次涉足悬索桥监理领域,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公司监理经验不足、业务不精、能力不强有关?,透过这一起事故,我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抱怨中国现在几乎没有可吃之食品的时候,我们政府的

3、公信力还剩下多少?在建筑工程领域,在各种冠冕堂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背后,包含着多少不能公之于众的黑幕交易?道德良知与法律尊严的处境是何等的尴尬?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开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第二部分学习:道德诚信与法律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内容提要,一、注册建造师的职业道德与诚信制度二、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三、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及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四、国外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注册建造师的职业道德与诚信制度,“盗亦有道”,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与

4、行为规范。关于这一部分,主要掌握的内容:(一)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专业道德信念和行为规范(正直不阿、诚恳可靠、透明公开、承担责任、贵乎自知、客观持平、尊重他人、树立榜样、敢言道正)(二)我国注册建造师应该遵循的职业道(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诚实信用、职业能力、廉洁自律、尊重他人、公平公正、勇担责任)(三)我国注册建造师的诚信要求(第66页),二、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设工程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 (三)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工程建设标准 6、国际条约(

5、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23个,四个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化学品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二)建设工程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本部分主要解读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主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1998年3月1日起

6、实施。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

7、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10万/人,而现在,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不再是强制保险,而工伤保险成为强制保险。,建筑法修改,建筑工人意外保险是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按工伤保险赔偿,保额最低接近40万,甚至可达到60万,工伤保险范围加大,再增加人民社会保障的同时,也使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缩小。建筑法修改之后,使得原来强制性的建筑工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市场消失,保险市场中,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历来问题多多,通常做一笔建筑工人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只能收到保险费的50%左右,而另外50%

8、作为攻关费用。建筑法修改之后,这一块“攻关费用”消失。,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包括七章共九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

9、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主要指董事长、总经理、安全总监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至今已实施了10年,10年来,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法,原来的法律条文很多明显与现实脱节,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也就势在必行。2012年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如下一些新变化:,安全生产法,第一:关于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有问题)应该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10、,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贯彻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法”(理由何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改为十二字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 第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了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确立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倏地监管原则,有利于发挥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原来的六项增加到了十项。新增加的四项

11、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这就强化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 第六,关于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内容,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高校开设安全专业课,这是提升国民安全素质的治本之策;,安全生产法,第七,关于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将冶金、轨道交通运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与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一样,列为高危行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将非高危行业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从业人员数量从原来的300人以上改为1

12、00人以上; 第八,关于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实行现场带班,井工矿山的矿长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安全生产法,第九,政府应该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规定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较高、存在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职业危害、近三年内发生过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政府应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企业违法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本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应急管理主体、原则、体制、机制、程序、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1)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14、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5)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15、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6)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

16、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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