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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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成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成因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呈大幅 上升趋势。济南历下法院 XX 年收案 88 件,XX 年收案激增 至 337 件,三年时间案件 数量增长了 倍。截至 XX 年 5 月底收案 77 件,同比提 高%。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类型 复杂多样,常见的多为要求办理权属证书、 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双倍赔偿、按约定履行、 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等,其中,因逾 期办证而引发的纠纷

2、约占全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 72% ;附加设置增加买受者交易款项而引发的纠纷约占 21% ; 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约占 3% ;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 约占 3% 。 同时,涉及到各种各样惩罚性赔偿纠纷占% 。 诉讼理由各种各样,由传统的逾期交房和办证等原因向更 广泛的领域扩展。 (三)涉诉人数多、群体性诉讼比重大。起诉方业主人 数往往是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诉讼。XX 年至 XX 年 5 月 受理商品房纠纷案件 414 件,其中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 395 件,占到案件总数的 95%。如 XX 年诉济南 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多达 160 名,另有不少业主对案

3、件审理持观望态度,一案的审理往 往涉及一大批潜在的诉讼者。 (四)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房地产行业涉及 多部门,其部门规章纷繁复杂,权限或相互交叉,或无承 接关联,为法院裁判带来诸多困难,结案率仅为 45% 。其 中,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又占了绝大部分。 55% 的案件因案情复杂,或缺少法律规定,使审理周期延 长。 (五)存在隐患,易引发上访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中因群体性诉讼多,涉及环节多、部门多,法律法规不 健全等原因,不仅审理难度大,而且存在当事人上访、来 访或是写信、打电话催办案件的情形,存在引发治安事件 的隐患。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买卖双方对

4、利益的无序追逐。开发商为追求更加 丰厚的利润回报,开发规模越来越大,很多商品房的质量 难以保证,销售的商品房越多引发的纠纷就越多;另一方 面,地价不断波动,使得阶段性商品房价格的不确定因素 增加,买卖双方遇到价格下降无利可图,或是价格暴涨利 益 失调,都可能因利毁约,引发纠纷。买受方有时受广 告的引导或对合同片面理解,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达到预 期,即引发诉讼。同时,有个别熟悉房产交易的买受者, 期待出卖方出现逾期交房等问题。因为逾期的时间越久, 诉讼后获得的违约赔偿越多。 (二)连锁反应易导致群体性诉讼。连锁反应主要包括 以下两方面:一是单位团购,一旦出现开发商违约,参加 单位团购的所有购房人

5、必然面临同样的问题,同时起诉。 二是由房地产开发行业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一家房地产商 开发一个楼盘,其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相同的,凡是购买这 个楼盘房屋的购房人遇到的情况也大都一致,只要一个业 主起诉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其他购房人也随之起诉。 (三)利益纠纷细化产生多种诉求。出卖方与买受方的 纠纷实际是市场强势利益机构和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博弈的 结果,筛化的纠纷越细,诉求越多元。同时,随着人们法 律意识的增强,会有更多的购房人对买卖交易中存在的各 种问题提出质疑和进行维权。 (四)建设遗留问题成为重大隐患。在目前的商品房买 卖纠纷中,有二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开发商建设遗留问题引 起的。比如,开发商擅自变更国

6、有土地使用权限,或是在 各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轻率施工,或是房产开发商规避国 家政策,少缴漏缴配套费、维修基金等,增加买受者的后 期费用;把合同约定的房屋层高拉大,再签订加层的补充 协议,原有的承诺不能兑现等等,都会成为纠纷发生的原 因。 (五)多种原因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开发商在商品 房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钻法律的空子,使得侵权 行为很难认定。涉及赔偿、鉴定问题,需要重新测绘、鉴 定,耗费时间和金钱,购房者诉讼成本高昂。某些新型疑 难案件的出现,无先例可据。主审法官考虑到同案同判、 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企业营运等多方面的因素,没有 贸然对这些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方案也尚在研讨论证阶段

7、之中。这些因素也在客观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三、对策与建议 (一)出卖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合同承诺。首 先,出卖方应遵守国家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保证售房质 量,配套设施要齐全,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一 致。其次,销售行为要规范,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不得夸 大其辞。最后,要确保房屋按期交付,如期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 (二)买受方应正确理解销售广告与合同之间的区别。 开发商的宣传广告普遍存在夸大其辞的情况,但广告不具 有合同的效力,对开发商也是没 有任何约束力的。而 90% 的购房者首先是从广告中了 解到房屋的大致情况,没有或是无法实地考察辨别真伪。 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不应把宣传广

8、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 号,必要时,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 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买受方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持有“一照” 、 “五证” 。 “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首先要清楚房地产开发 商是否具有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的法定资质。 “五证”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 ,这些是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凭证的关键。消费者如购 买现房,还应当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向开发商 了解相关的验收合格的证明,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

9、(四)买受方签订合同时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 致、规范。房屋买卖合同标的,较之于一般标的物的买卖 更复杂,购房者对以下条款要特别明确约定: (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 (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 (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 (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 (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篇二: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及对策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 商品化,商品房买卖纠纷日益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 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

10、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和实现,而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 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论述,概括介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 概念、特点、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合同法 、 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商品房买卖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在 XX 年 6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称解释 )颁布实施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

11、纠纷, 所占比例最大,剖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能更好地从源头 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下面试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的开始论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案件类型特点 和原因分析 (一)出卖人未在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 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诉讼要求出卖人按照解释规定 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或要 求解除合同或由出卖人赔偿损失。 (二)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或预售合同中约 定的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 人交纳后,诉讼主张出卖人构成欺诈,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三)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

12、题,买受人诉讼 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 (四)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规划手续 不全、资金不到位、合建纠纷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 买受人诉讼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诉讼要求交付房 屋并赔偿无法按期交房的损失,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或 应予撤销并双倍返还购房款。 (五)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作出说明和允 诺,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履行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 或配套设施,导致买受人诉讼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承担 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因出卖人未取得相关规划或许可手续,就与买 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承诺的

13、相关手续(如承诺买受人全家户口进京) ,买受人诉讼要求 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给付一倍以内的赔偿金;或要求出 卖人履行义务,为其办理户口进京的手续、赔偿损失。 (七)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 的实测数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距较大,买受 人要求双倍返还房价款,或买受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 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八)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认购、订购、预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协议,在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情况下,买受人诉讼要求返还定金。 (九)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 售合同后,未按期支付购房款,出卖人诉讼要求买受人支 付购房款并给付违约金;或买受人未

14、按期交纳按揭贷款, 出卖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诉讼要求买受人偿还其垫付的贷 款及利息;或出卖人催告后 3 个月内买受人仍未履行的, 出卖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十)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已经抵押或另行出卖 的事实,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诉讼 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并承担赔偿责任。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为房地产 企业无法完成约定义务埋下隐患。 2.个别行政部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质审查 不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操作。 3.出卖人的守约意识淡薄,在根本没有办理相关规划 审批手续或资质的情况下,即发布夸大其辞、具有欺诈性 的广告

15、,导致无法履行约定。 4.开发商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工期拖长或断续施工, 甚至停工,导致预售房屋无法交付或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 的质量问题,双方对簿公堂。预售合同签订在两三年前, 诉讼却发生解释适用后,导致房屋质量的案件增加。 二、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是经过若干次改动的,通过每 一次改动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合同审议稿第 2 条对合同 定义的写法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 按照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

16、效“。本条规定的内容可 以分解为两项: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合同生效的时 间。因此,从此第一款可以看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 才能生效。 “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 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 规定。一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显然是没有效力 的,因此,对于成立的一些没有效力的合同,往往会产生 一些纠纷。 合同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 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如买卖合同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交付 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换言之,合同的履行是当事 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 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者说是权利义务实现的 正常结果。 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未作正面的规定。 在理论上,通 常将合同履行的原则归纳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协作 履行原则(又称遵循城市信用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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