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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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重点合同法自考重点篇一:XX 年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合 同 法整理人:辽宁沈阳 jiawei024 整理于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级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

2、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是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权利:为债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权利主要内容:受领给付的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

3、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合同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随附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附随义务的特点: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具有普遍性

4、,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种类: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特点: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保险合同中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合同的标的必备的条件: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可确定

5、性、可能性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表明债权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合同的分类: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预约与本约;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

6、关系的合同。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中,各

7、方都有向对方或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偿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诺成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实践性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

8、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分为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利他合同的

9、效力: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 “第三人给付合同”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的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合同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

10、同事项的合同。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合同非附合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预约的效力: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预约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继续合同的特点:合同签订时往往不能确定给付的总量,时间因素对于决定给付的总额有着积极意义。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的含

11、义: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法律规范合同行为的目的: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为篇二: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12、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

13、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 15 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

14、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15、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 4 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二是诚实

16、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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