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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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论合同解除合同法论合同解除篇一:合同解除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法律规定一、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

2、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三、违约行为1、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3、、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4 条第3 款)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 条第 4 款) 。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

4、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正当理由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包括明示和默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理论界意见不一致。 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3、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提供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

5、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条第 4 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4、债务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 94 条第 4 款关

6、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篇二: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一论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

7、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现实意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消灭、适用法定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过去,在我国由于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曾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解除适用标准不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各项制度

8、和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如何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使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在实践中得到更正确有效地执行,成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当务之急。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及其条件、效力、行使、后果作了较为系统、更为完善的规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强调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从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

9、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社会财富。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又称为法定解除权,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既有各种合同共通的解除权原因,又有若干合同独自的解除权原因。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 94 条,后者称为特殊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 148 条、224 条、231 条等。笔者在此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原因。(二)合同法定解

10、除的法律特征1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没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无须提出解除的必要;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己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故合同的法定解除与合同解除制度一样,都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2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流转秩序的当然要求,合同的法定解除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因而

11、有一定的要件为限定,以免因滥施合同而影响社会经济流转秩序,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另外第 164 条167 条、第 219 条等规定了仅适用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等)的解除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3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

12、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这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表示。4法定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类型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合意即合意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属单方行使解除权,在法定

13、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如合同法第 148 条、第 219 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更完善。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意解除之分,而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合意解除条件之别,其中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这里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合同

14、法第 94 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 117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等客观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项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

15、生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 117 条第 1 款。2、合同因预期违约而解除。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毁弃合同,即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项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其有两种表现形态:(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明示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做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1 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

16、的履行须为可能,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2 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且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即默示拒绝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台特定的机械设备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即该台机械设备)再行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3、合同因迟延履行发生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 94 条第 3 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 4 项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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