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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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特点合同法特点篇一:一般合同的种类和特点XX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一般合同的种类和特点根据 XX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的规 定,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科目第一章第一讲的考试内容要求为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的种类和用途, 分四个方向,即一般合同、工程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作为教材和考试内容重点。小编根据考试大纲规定整理了民法通则 、 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在教材出版前对应考人员的备考复习奠定基础。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2、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三、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 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

3、、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3、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

4、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了解更多招标师备考资料关注: 篇二: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

5、同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一 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专题一 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是合同(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6、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有无对价给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 、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2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我国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有名合同的问题。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根据 合同法 第 2

7、 条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4、合同法是财产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五)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要

8、约的要件与效力(一)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取消

9、要约。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 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10、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的要件与效力(一)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的效力1、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11、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确认书及其性质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的实际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六)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1、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12、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承诺之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3)以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

13、字或盖章的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2、地点 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的价值。原则上以承诺的生效地点(接受承诺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书面合同 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为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没有约定 的,以收件人(受要约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专题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内容1、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

14、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内容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1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 (2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只要条款达成合意。2、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是存在订约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3、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一,合同的缔约人具有订约能力

15、。 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自然人的订约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具有完全的订约能力。 2、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未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所需要从事的合同行为只能由监护人代理进行。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必须由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16、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1、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其自身行为而得以实现。2、法人的目的事业、业务范围对法人订约能力的影响 (1)目的事业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事业,是法人的设立宗旨,决定法人的性质、基本类型。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应当视法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效。 专题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业务范围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在未违反目的事业的前提下,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视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但属于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除非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营业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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