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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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认定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认定 篇一:无效合同认定 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定理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 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 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 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

2、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 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 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 法定代理人 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

3、效。 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 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 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 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国 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 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 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 ,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 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 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 一概不无效,此

4、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 。对于一份已经 成 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 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 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 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 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 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 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 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 护主义的色彩

5、,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 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 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 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 ,在未上 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 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 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 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 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

6、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 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 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 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 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 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 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 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 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 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

7、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 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 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 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 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 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 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 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

8、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的区别。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 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 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 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 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与效力未定合同之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 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 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 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 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 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

9、同不因当事人的追 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 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 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 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 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 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 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 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

10、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 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 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编辑本段无效的后果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59 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 三人。 ”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

11、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 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 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 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 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 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 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 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 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 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 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

12、原来交 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 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 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 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 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 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 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 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 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之规定,当合 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 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

13、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 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 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 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 58 条的规定,双 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 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 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 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 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 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

14、赔偿期待利益,因 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 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 第 59 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 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 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 手段;一般 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2 款“追缴双方取得的 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

15、人已经取得的财 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处理原则 尽管中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 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 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 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 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 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 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 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

16、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 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 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 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 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 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 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 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 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 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 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 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 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 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 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 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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