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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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作用篇一:学习合同法的意义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丌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

2、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徆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

3、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

4、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实际劳动过程中,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篇二: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内容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核和实践纲领,.新合同法通过更新合同观念 ,

5、 剔除反应计划经济的内容 , 建立和完善关于 合同自由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 以及设置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 体现了对该原则的支持 .还有诚实信用和格式条款都是与合同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 .所以 , 在今天合同自由原则有更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 合同自由 , 体现 , 诚实信用 , 格式条款 , 意义 历史跨入到 21 世纪后 , 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 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 , 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新世纪伊始 , 中国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为中国走进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 ,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 , 中国在融入世界

6、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 , 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 , 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的一项法律制度 , 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 “ 合同自由 “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 , 如今, 合同自由原则更有研究的价值。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白由, 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 是贯穿于介同法的一条主线 , 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 , 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 合同自由原则散见于合同法第

7、 10 条、第 12 条、第 45 条、第 61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77 条、第 88 条、第 93 条、第 100 条、第 114 条。具体而言 ,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 , 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 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 , 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 , 以标准合同方

8、式从事交易时, 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 他们很难享有选择 订约伙伴的自由, 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 从这种意义上说 ,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 , 使我们看到 , 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 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 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 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 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 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 , 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 同。但是 , 合同的内容

9、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 则将被宣告无效。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 , 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 , 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 , 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 , 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囚而,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 , 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的规定 , 被称做 “ 曼兮帕蓄

10、 “, 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 , 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 , 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 经济 , 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拌上以 “ 不要式为原则 , 以要式为例外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 , 中国处于 “ 三法鼎立 “ 的局面。 经济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 、 技术合同法 , 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 , 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 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 更新了合同观念合同法颁布之前 , 我国除民法通则以外, 还存在三部调整合

11、同关系的法律 , 三部法律规范的主体不一,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不包括自然人 ; 技术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 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外国的个人 , 不包括中国的个人。 合同法 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第 2 条 ) , 合同主体的多元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协议观念的确立 , 为实现合同自由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 ) 剔除了反映计划经济的内容合同法对合同的重新定位 , 从一定程度摆脱了计划经济的痕迹 , 而

12、合同法对反映计划经济体制内容的剔除突出表现在合同管理制度的改革。 合同管理制度 , 在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体现得非常突出 , 合同管理机关拥有广泛的权限 , 具有各种管理手段。 合同法取消了合同的管理专章,不再规定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 , 反映了市场 经济的要求。( 三 ) 建立和完善了关于合同自由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 , 在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判例学说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的基础上, 大量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各种新制度、新规则 , 而其中的许多内容正反映了合

13、同自由原则。1 、详尽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 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合同不论以何种形式订立 , 只要历经 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即可成立, 这是被各国合同法、国际公约、通则所普遍采 纳的理论 , 而合同法颁布前 , 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以 22 个条文 , 第一次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一要约与承诺作出系统的规定 , 这一缔约制度的采纳 , 使当事人意思自由 , 双方合意本身即可构成 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重要的合同思想在合同法中得到体现。2 、赋予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 经济合

14、同 “ 应当具备 “ 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 , 结果实践中一些合同仅因有些条款没有约定而被宣告为不成立,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 第 12 条 ) , 不再采纳经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内容的带有强制性的主要条款制度 , 以 “ 一般包括 “ 的条款取代 “ 应当具备 “ 的条款 , 这样就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 , 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 , 从而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其 他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合同的目的。3 、确立了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原来三部合同法都强调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如经济合同法规定 ,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司法实践中 , 常常将

15、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认定为无效, 对此, 有学者批评道 ,“ 书面主义“ 不折不扣地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价值观 ,因为强调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不利于鼓励交易, 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快捷交往的需要, 鉴于此 , 合同法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10 条) , 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4 、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区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有效 , 合同有效的条件 ,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需具备三个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意思表示其实 ; 3. 不违反法仰或社

16、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合 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除依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 , 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外, 以往都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造成一段时间大量无效合同的存在。建立合同无效制度的根本目的, 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如果合同自愿订立 , 但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国家应该主动干预 , 但以往合同法的规定 具有国家强力干预过多的弊端, 不利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发挥 , 为此 ,合同法 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予以区分 , 从而使合同的效力更多依当事人的意志而非国家的强行规定而决定 , 赋予了当事人较多的选择 自由。5 、规定了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前者为狭义的合同变更 , 对此,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合同 ( 第 77 条 ) , 对于合同主体的变化, 即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 我国以往的法律,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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