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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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新解读合同法新解读 篇一:新合同法解读 新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并将于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 1994 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 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 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 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 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 响。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

2、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 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 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 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

3、主程序制定的规章 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 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 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 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8 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 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 ,明显加大 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

4、 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 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 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 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 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 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

5、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

6、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 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 动关系” 。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 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 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 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 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 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 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 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 定。应当说,

7、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 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 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 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 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 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 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

8、动 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 , 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 要性。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

9、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 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 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 20 条:“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

10、劳 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 ”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 延” ,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 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 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 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 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推动长

11、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 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 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 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 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12、。同时,提醒用人 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 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解读四:竞业限 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

13、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 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 款的规定。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 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 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

14、了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 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 用。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关联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 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 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15、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解读: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 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 义。 何谓“出资培训” ,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 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 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 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 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 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 做了各种各样的规

16、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 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 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 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 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 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 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 对员 篇二: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 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 为。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因此,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债权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包括收养协议、赡养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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