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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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篇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平等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第七条)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以善意方式形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法第七条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主要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概述要约承诺格式合同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成立概述它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一个过程,为动态的表现。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须以下几项三项条件:(1)当事人为二人以上; 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 9 条)(3)有一

3、定形式。(第 10 条)(4)依要约与承诺的方式.(第 13 条 )合同成立的要件 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有: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

4、担民事责任。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 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ence)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概念与性质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美国:Offer :An offer is a communication that creates in the offeree the power to form a contract by accepting in an authorized manner.要约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5、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 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 15 万元,广告有效期为 10 天。已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 3 天自带金额为 300 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 XX 元无果而诉至法院。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依法构成要约,使乙公司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为订立合同作了必要准备的花费必要费用,现甲公司无货可供,造成乙公司无法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准备足够的货源,或者在广告中名确表明此点所致,故应由甲公

6、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费用损失。 二)要约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了 2 项条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抄用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具体分析1.要约必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必由特定的人作出;3.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4.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的时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既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

7、: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综合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当时的实际情形。 看下例:A.在驴马市,甲对乙说,我花 3 千元买你的马。 B.甲向乙发传真,内称,本公司产品全部降价销售,如果量大,还可再优惠。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要约应有对象,该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特定:甲向乙发出要约,愿以 1 百元/件的价格购买其某种衣服。也可向数人发出。不特定如公车停靠在站点、自动售货机。发出要约人应将其要约送达至受约人,要约自到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 16 条:

8、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ARTICLE (Withdrawal of offer)(1)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要约失效的情形:(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定有存续期间的,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未定期间的,在合理期间内有效。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of of

9、fer)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到达受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条文:我国合同法第 17 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 .3(Withdrawal of offer)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合同不可撤销。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采取某种行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且该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10、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法条:合同法第 18、19 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 (Revocation of offer)要约的消灭 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5、要约被撤回6、要约人人格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7、受约人死亡要约邀请1.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合同法第 15 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11、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判断。1、法律规定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5、其他因素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受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

12、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期限的起算(采投邮主义)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这一点要与要约的生效的时间严格区分开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原则上应全部接受,不得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 (镜像规则) (the mirror image rule) 为鼓励交易,现代社会一般将“不得变更”缩限为“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13、,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篇二:浅析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龙源期刊 .cn浅析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作者:王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 年第 12 期摘 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那么,哪些法律原理与准则才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即是该法第 3 至第 8 条。这六条被认为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及

14、遵守社会公德与公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六条原则。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诚实信用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

15、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一直都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内涵是丰富的,包括是否订立合同的权利、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合同内容合意确定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确立权,直至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选择权等。甚至还包括合同效力会因有违合同自由原则而遭到合同无效等制度的纠正。因此,合同自由应是合同法当然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此原则多有保留。我国合同法第 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据此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了

16、合同自愿原则了。但很明显,合同自愿的范围相当狭窄,以该法第 4 条条文本身而论,其内容只相当于合同自由的一项而已。再则,自愿原则也没有自由原则深刻。自愿原则就不包括自由原则的实质精神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产生相当法律效力的私法自治思想。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了规定,那就是合同法第 8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而合同成立即为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从提高合同自由意识上考虑,也以合同自由原则比较好。至于篇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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