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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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疑难案例合同法疑难案例篇一:合同法疑难案例合同法疑难案例 . 1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 .1对可得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案例之二 .5一、预期违约制度;二、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三、 “过分高于”的标准和减少应当适用的原则案例之三 .9顾越山诉子明村委会自来水安装而引起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四 . 15扬州通扬机械有限公司与廖国造、沈桂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五 . 18法定解除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案例之六 .21撤销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案例之七 .23 连云港新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路南办事处撤销权纠纷案案例之八 . 27表代

2、理的构成要件和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案例之九 . 30违约金过高适当减少案例之十 .32苏州市锦鸿金属制品厂诉周根福厂房设备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一 . 35盐城市马沟粉丝厂诉王二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二 . 39 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诉常州市华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案例之十三.42 南京新凤凰影像有限公司上诉南通九村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四.50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开发区瑞兴经贸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案例之十五.55发生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案例之十六 .62江苏长征实业公司诉傅根顺借用合同案案例之十七 . 65 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诉铜山县单集供销社、徐州

3、昌宁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撤销权案案例之十八 .69赵金良与李振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九 .76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之二十 . 78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诉步其顺拒付风险代理费案案例之二十一 . 82 中国农业银行盐都区支行诉戚师军、盐都区北蒋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二.8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适用案例之二十三 .88 南通三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案例之二十四 . 91干亦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案例之二十五 . 97 淮安市新淮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

4、之二十六 . 100 刘锦龙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七 . 102 南通宏梓化工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益球中亚干燥设备厂产品质量案案例之二十八 . 105 合同法疑难案例之二十九 .111 合同解释实务运用案例三十 .115合同法疑难案例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案情原告:上海科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欣)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仁恒广场 4 号楼 25C。被告:罗保盛建材(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保盛建材)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XX 年 3 月 5 日上海科欣与宝钢公司签订墙面设计咨询及材料采购分项合同一份。合

5、同约定:墙面板工程造价人民币 160 万元;上海科欣必须于 XX 年 6 月 25 日前将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如上海科欣违约,上海科欣除退还宝钢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外,还需支付等额预付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宝钢公司。合同签订后,宝钢公司按约支付给上海科欣 12 万元预付款。XX 年 3 月 28 日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海科欣向罗保盛建材购买复合墙面板;合同总价 949170 元;合同签订后 7 月日内上海科欣付款30,余款在罗保盛建材将货物在美国装船后 10 天内付清;上海科欣应当向罗保盛建材提交材料加工清单、收边板及附件数量;罗保盛建材应在 XX 年 6 月 14

6、 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合同签订后,上海科欣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交付了设计图纸。XX 年 6 月 5 日罗保盛建材向上海科欣发出传真,称美国生产的板材不能满足上海科欣的供货要求,要求变更合同。上海科欣收到罗保盛建材的传真后,于 XX 年 6 月 9 日作了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回复。XX 年 6 月 12 日罗保盛建材与上海科欣协议解除合同,同时罗保盛建材将上海科欣已付30款项如数退还。XX 年 6 月 11 日宝钢公司发函至上海科欣,称由于上海科欣违约不能按约供货,因此解除双方的合同,上海科欣支付宝钢公司等额预付款 112 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其后,112 万元违约金在双方往来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7、上海科欣诉称,由于罗保盛建材擅自违约不能供货并终止合同,造成上海科欣的损失应当完全赔偿。具体损失如下:赔偿与宝钢公司的合同违约金 112 万元;支付设计院材料加工单设计费 13 万元;为签订、履行、终止合同付出差旅费万元;纯利润损失 15 万元,合计万元。罗保建材辩称,上海科欣提出的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支付设计院设计费以及差旅费、纯利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高达合同总价的倍之多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科欣的诉讼请求。审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

8、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罗保盛建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于罗保盛建材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承担赔偿上海科欣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海科欣提出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其一积极损失,其二可得到利益损失。上海科欣向宝钢公司的赔款 112 万元,支付设计院13 万元设计费,支付的各项差旅费元(上海科欣在诉状中计算有误,经法院核实,差旅费应为元) ,上述损失属积极损失。可得到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纯利润,不

9、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所缴纳的税收。本案中上海科欣买入罗保盛建材的墙面材料,然后销售给宝钢公司,因此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是转售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构成。本案中原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949170 元,转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 元,二者相差 650830 元。扣除成本费用 464000 元,成本包括:设计费 13 万元,税金及建筑管理费 229000 元,外贸代理费、仓储费、运费 55000 元,差旅费 50000 元。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纯利润为 186830 元,上海科欣要求再扣除一些其它费用按 15 万元计算,

10、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意思表求,认定上海科欣的可得利益损失为人民币 15 万元。这两部分损失的赔偿限度为罗保盛建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在签订合同时罗保盛建材已经知道上海科欣购买墙面材料的用途是居然之家的墙面板。居然之家是一家大型建材超市,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如果违约将会造成工期延误的严重后果,上海科欣必将被发包人索赔较大数额的赔偿款。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 112 万元违约金损失,在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合同时上海科欣并未向罗保盛建材的预见范围,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上海科欣购买建材的用途是卖给第三人,且上海科

11、欣履行合同依赖于罗保盛建材对合同的履行,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居然这家是一项大型建筑项目,合约定的墙面板材是定制的等特别条件,该损失以合同标的的 30赔偿较为合理,即赔偿 48 万元损失。对于上海科欣提出的 13 万元设计费损失,由于设计费的成果材料分割清单是买卖合同内容约定的条款,因此设计费 13 万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因此应当赔偿该项目损失。差旅费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预见,因为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必然需要这些费用,因此该项目费用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15 万元,罗保盛建材作为一家生产世界顶级建材产品的企业,该项损

12、失应当预见到,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可得利益损失 15 万元。各项赔偿费用合计如下:支付设计院设计费 13 万元差旅费元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 48 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15 万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2、罗保盛建材赔偿上海科欣损失合计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3、驳回上海科欣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200 元,财产保全费 7708 元,二项合计24908 元,由上海科欣负担 11322 元,罗保盛

13、建材负担13586 元。判决后,被告罗保盛建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评析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违约损害赔偿有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种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而给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此时便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因此适用法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可预见损失范围的确定。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便是我国合同法的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损害的损失赔偿额范围限于违约方订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预见是指违约方的预见,而非守约方的预见。可预见性原则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即损失范围受预见的约束限制。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15、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就确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如期履行合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本案中,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的 112 万元违约金,支付设计院的 13 万元设计费,支付的为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所付出的差旅费,属于积极的损失。纯利润 18 万余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可得利益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中将所有的差旅费计算在积极损失中是不妥当的。属于积

16、极损失的差旅费仅包括扩大的损失,如罗宝盛建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上海科欣派人几次去北京磋商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所支付的差旅费,这些损失属扩大的损失,罗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因此也应当赔偿。上海科欣为签订合同支付的差旅费应包括在可得利益计算中的成本之中,将该部分损失计算在积极损失中属重复计算,应予扣除。2、本案的违约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第三人的损失。这个问题涉及第三人的定义,第三人是指为合同当事人存在的第三人损失,还是合同当事人以外因第三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我们通常的定义,第三人损失是指的后一种。第三人不能基于违约获得损害赔偿,他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如锅炉产品不合格爆炸后导致他人财产、人身伤亡,第三人可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受害者向产品的所有权人提出赔偿请求,并获赔偿后,产品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合同相对人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但这个赔偿额受到预见性原则的限制。本案中的第三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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