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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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期待利益合同法期待利益篇一:合同法期待利益论文合同法期待利益论文摘要: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产生条件不同,返还利益是建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上的,期待利益的产生是比较宽泛的,当事人对自己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会产生不当得利;保护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返还利益是维护了公平正义,不能让任何人因为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维护了交易,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一、我国合同法 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 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

2、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二、期待利益的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篇二: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

3、利益龙源期刊 .cn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利益作者:赵爱丽来源:博览群书教育XX 年第 06 期一、我国合同法 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 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二、期待利益的

4、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

5、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在合同

6、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篇三: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编辑 期待利益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当然基本大同小异。期待利益在中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通常被称为可得利益。虽然王利明教授认为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 344 条规定:“本法所规定之司法救济,旨在保护当事人因允诺所生之

7、下列利益:(a)期待利益,倘契约履行完毕,自该交易所能得到之利益;(b)信赖利益,倘未订立契约,即能免于因信赖契约而受有损失之利益:一” 。在美国,一般概述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诺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可纳普在ProblemsofContractLaw,Little,BrowandCompany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假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话,原告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在债法总论中指出:履行利益谓法

8、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债务获得理行所存之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致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之效力未获实现所生之损害,亦称为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之利益。在这里履行利益即是期待利益。台湾学者黄立在民法债编总论中指出:可得预期之利益,指以事务通常进展可望获得之利益。中国学者对期待利益也作了许多论述。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彭汉英在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预期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用预期损失赔偿来保护,目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假如原合同能够完全履行时所能

9、得到的利益。李永军在合同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如合同按约定履行后受害人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孟宪生在合同可期待利益的法律保护(天津法制报)一文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马新彦在信赖与信赖利益考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综合上述说法,归纳一下: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概念,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编辑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一)期待利益的渊源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

10、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罗马古法典时期,法学家们就已经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论述。保罗:论告示第 76 编:一项由代理人订立的要式口约未得到履行,如果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那么,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我于订立契约之时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我于订立契约时丧失的利益以及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这里明确说明了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失去的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罗马法对损害赔偿的这种规定和区分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据此在 1149 条作了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

11、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 252 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 ”英国普通法于 1854 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规则,该规则体现了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和原则.美国学者富勒于 1936 年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为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此确定了期待利益的理论。(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期待利益所作的相关规定在西方主要的法律制度中,对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一般原则是共同的,尤其是对债权人保护的通常是合同履行利益,即他有权处于如同合同得到履行时的利益。 法国民法典除了上述第 1149 条规

12、定外,第 1150 条还规定:对于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有权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 1151 条对于因债务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规定了债权人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上述规定了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赔偿原则,体现了对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和限制。英国在 1848 年罗宾森诉哈尔曼一案中,帕克法官指出:“普通法的规则是,一个人由于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只要用货币能够做到,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相同的状况” 。英国普通法于 1854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可森戴尔案规则,即损害

13、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在 1880 年赖文斯通诉罗杨德斯、科克一案中,罗德、布兰克波恩法官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上述都体现了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和赔偿的限制原则。德国民法典第 252 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应包括所失利益。 德国债务修正法(草案)第 327 条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因看不到合同约定的实现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债权人可以代替该损害的赔偿,请求由于相信合同约定能够实现而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上述对合同违约中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14、第 351 条规定:(1)”对违约方于缔约时没有理由预见为违约之可能结果的损失,不可获取损害赔偿。(2)于下列场合,损失得作为违约之可能结果而被预见到:(a)该违约系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的;或(b)该违约虽非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而为特别情事之结果,但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该特别情事。(3)于特别情事中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对利润损失的赔偿,通过仅允许对信赖损失获取赔偿或其他方式,将损害赔偿限制于可预见的损失。上述法律规定了期待利益赔偿的范围和可预见性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 1223 条规定: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债权人因收入减少而遭受的损失,其以最近

15、的和直接给付的为限。第 1225 条规定:如果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并不取决于债务人的欺诈,则赔偿将限定于义务存续期间内可预见的损失。第 1226 条规定:如果不能准确地证实损失的精确总额,则由法官通过公正评估进行确定。上述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期待利益以及赔偿原则和计算原则。 苏俄民法典第 219 条规定:所谓损失,是指债权人所花的费用,其财产灭失或损坏以及他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可以取得的利益。这一规定指出了损失包括期待利益损失。 日本民法典第 416条规定:(1)损害赔偿的请求,以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为其标的。(2)虽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

16、该情事时,债务人亦可请求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原则。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216 条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关于债务人是否得利,以及得利若干,则非所问。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 澳门民法典(草案)第 564 条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之范围不仅包括所造成之损失,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丧失之利益。在定出损害赔偿时,只要可预见将来之损害,法院亦得考虑之;如果将来之损害不可确定,则留待以后决定有关之损害赔偿。(三)国际公约对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从国际公约来看, 欧洲合同法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期待利益赔偿作了相关规定。 欧洲合同法第 9 章第 501,502 条规定:损害赔偿以使债权人尽可能的接近如果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所处状态。这种规定,不仅限于债权人发生的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得利益,而且非财产损害也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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