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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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承揽合同合同法承揽合同篇一: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 (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

2、担的责任。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1、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 263 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支付标准。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定作物的价格。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 264 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 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 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 留置后给予定作人 2 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 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留置期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变卖、拍卖的款项如不能全部清偿承揽人的上述费用,由定作人继续清偿。 (二)定作人违反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定作人领受工作成果不仅是其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是定作人承担的一项附随义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检验的内容包括确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三)协助义务。承揽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完成,协助包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图纸资料等,及在施工过程中排除干扰、提供场地、水电气等,不同的承揽合同

5、协助的范围,协助义务的大小不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将导致履行期限顺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四)承揽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合同,不需要征得承揽人同意,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承揽人违约责任的认定。1、承揽人没有履行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担的责任。 (1)承揽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合同法第 253 条第 1 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

6、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2)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对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的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能对定作物主张权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 267 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7、的除外。 ”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承揽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2)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3)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的约定,不是承揽人之间的约定。4、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1)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 255 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2)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 (3)通知义务。在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有变更的义务。 (4)保

8、管义务。 合同法第 265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 266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法第 266 条所说的“秘密”包括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如图纸、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的工作成果,还包括定作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其他信息,如定作人的姓名、工作成果的名称等;B 保密的内容和要求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定作人直接向承揽人说明;C 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揽合同履

9、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然有保密义务;D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E 违反保密义务不以使用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为条件,只要承揽人有留存的行为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F 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定作人赔偿损失;G 定作人允许的,承揽 人可以适当使用保密内容,如留存复制品等。 (6)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 260 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三、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1、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 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10、,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2、定作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定作人对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 (1)时间条件。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是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即使未交付,定作人也无权解除合同。 (2)形式条件。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承揽人,但无需承揽人同意,承揽人知悉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法律责任。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其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承揽人已完成工作部分应获得的报酬、已支付

11、的原材料费、未完成的工作应取得的利益等。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篇二: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

12、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

13、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

14、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篇三:合同法任务 04合同法任务 04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违约?( B )A.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

15、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C. 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D. 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2. 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 A )承担。A. 出租人 B. 承租人 C. 出租人和承租人 D. 出租人或承租人3.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下列哪一项来确定( D )A.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 出租人的合法利润 C. 承租人的合法利润 D. 出租人的合理利润4.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16、( C )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A. 承包人 B. 发包人和承包人 C. 发包人 D. 设计人5.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 A) 。A. 运送行为 B. 货物或旅客 C. 承运费用 D. 交通工具6. 张某于 1 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 3 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D )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 次年 1 至 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 次年 1 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 次年 1 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7.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 B )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A. 第三人对 B. 承揽人对第三人C. 第三人和承揽人对各自 D. 第三人和承榄人依连带责任原则对全部8. 买卖合同成立后,因第三人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由(A)。A. 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出卖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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