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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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 ,滞纳金滞纳金篇一:合同滞纳金视为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案情XX 年 5 月 23 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 XX 年 4 月 30 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 100 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 XX 年 12 月底之前偿还原告 20 万元;自XX 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 10 万元,直至还清 100 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 5%)。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

2、每一笔还款超过 30 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 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 100 万元并支付滞纳金 100 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 100 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裁判要点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 100 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 100 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

3、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 10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评析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违约金”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

4、。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

5、,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 、 海关法 、公路法 、 水法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

6、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

7、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8、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 XX 年 1 月 1

9、 日起计算至 XX 年 9 月 3 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 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1230 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 238 倍多。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

10、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 100 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完!http:/html/article/XX11/29/案情XX 年 5 月 23 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 XX 年 4 月 30 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

11、计为 100 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 XX 年 12 月底之前偿还原告 20 万元;自 XX 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 10 万元,直至还清 100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 5%)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 30 天) ,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 5000) 。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 100

12、万元并支付滞纳金 100 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 100 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裁判要点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 100 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 100 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 10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评析篇二:销售合同滞纳金条款篇一: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政府采

13、购货物(服务)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曲周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甲方委托并根据其采购申请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_的中标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一、甲乙双方应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作为本合同的基础。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本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其他附件应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二、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三、供货时间及地点20 年 月日前甲方指定位置。 四、项目的实施和验收1、按产品检验报告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承诺执行。2、甲乙方双方可在此验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通用的规范化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

14、,经友好协商,形成新的验收标准。五、付款条件和方式:付款条件:项目完成,凭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报告,付款方式:根据付款条件,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或资金主管股室在工作时限内支付合同货款,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正式发票。六、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 3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支票日期为准) ,每逾 1 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3 的滞纳金。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产品或服务) 、项目规格、工程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而延误时间并造成项目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退换,直到符合要求为止。4

15、、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时,每逾 1 日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 3 的滞纳金,逾期超过 30 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的履行。5、经使用单位确认乙方改用非要求材料的,按原要求材料总货款的 5 倍处罚。 七、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60 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八、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

16、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曲周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盖章) 日期:年日 帐号: (盖章)日期:年月 日月篇二:合同滞纳金视为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案情XX 年 5 月 23 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 XX 年 4 月 30 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 100 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 XX 年 12 月底之前偿还原告 20 万元;自XX 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 10 万元,直至还清 100 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 5%)。4、若乙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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