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导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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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导论合同法导论,pdf,pdf篇一: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法导论第一节 债法的基本概念一.债权和债务1.债权:特定的人可以向特定的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Ps:特定行为即为给付,也就是债权客体。2.债务: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二.债权的效力: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2.债权的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来强制实现他的给付利益。3.债权的保持力(受领保持力)最根本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例如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依然有保持力。三.债权的相对性只有特定的债权人才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四.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的效

2、力,所以两个以上的债权,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如何,都以同等的地位并处。Ps:物权(抵押)具有优先效力第二节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所决定的,例如合同或单方行为引起的债务关系。2.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和内容都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引起的债务关系。二.财产之债和劳务之债1.财产之债:已给付财产作为标的,如买卖之债。2.劳务之债:已给付劳务作为标的,如雇佣合同。Ps: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即双方同为债权债务人3.区分实益:劳务之债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1.特定之债:标的物在债成立时特定化。2.种类之债:标的物在债成

3、立时不特定化,如财产之债。3.区分实益:特定之债会发生履行不能;种类之债通常具有可替代性。四.简单之债(常态)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2.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多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实现其利,例如瑕疵履行。五.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以债的主体为标准1.单一之债:债的主体是单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人。2.多数人之债:同一个债权或同一债务主体为多数,根据多数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六.按份之债(民通 86)1.定义: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来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2.成立要件:A 给付必须是可分的,当一个给付分成多

4、个给付时,其性质和价值不受损坏,例如性 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B 债的关系成立时,债权和债务份额已确定。3.效力:债权和债务的效力都按份额来确定。七.连带之债(民通 87)1.定义:债权人为多数,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为多数, 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2.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A 当事人的约定B 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3.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给付债务4.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各个债务人间的关系(求偿权)A 含义: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之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B 主体:已经

5、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C 性质:为按份求偿而不是连带求偿,比例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第三节 合同自由原则一.概述: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合同自由的内容1.缔约自由:是否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3.方式自由A 约定自由: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合同形式 B 法定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以非要式为原则4.内容自由: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A 合同类型自由B 合同具体内容的自由5.变更自由A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6、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6.解除自由A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B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自由的正当性依据1.经济学的层面自主决定是调节过程的高效率手段,把劳动和资本配置到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合同自由保证了该点。2.哲学的层面尊重个体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四.合同自由的限制1.对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在某些领域内在相对人请求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有缔约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如供水供电、医疗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2.对方式自由的限制:要式行为3.对内容自由的限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变更与撤销等4.小结A 对弱者自由权

7、的保护B 对公共安全等法律体系中重要价值所给以的必要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概述A 区分标准: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B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除合同法规定的 15种之外还有 其他法律规定的,如海商法中的合同规定,使用时要注意国异性C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a 纯粹无名合同: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的合同,如广告商与电影明星签订的姓名、肖像利用合同b 混合合同:有两个以上有名或无名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2.无名合同的类型和法律适用: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

8、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Ps:类推适用(广义)1.类推适用:法律漏洞填补相同的情况作类似的处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2.类推准用:法律解释法条内部有链接二.要式合同(书面、公证等)与非要式合同:非要式为原则,要式是例外1.概述A 区分标准:和议的达成是否必须按必须的方式进行B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主要针对标的数额大、时间更长或法律关系更复杂的合同C 非要式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2.要式规定的功能A 警示功能:让当事人有慎重考虑的机会B 保存证据:有助于法官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

9、释,帮助当事人不做轻率的决定C 对于要式合同来讲,如果不采用特定方式就会产生不成立或不生效的法律效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没有履行则不成立。 (履行治愈)三.要物合同和诺成合同:诺成为原则,要物为例外1.概述A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B 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C 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能成立 的合同,即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2.区分的实益A 警示功能:可以让当事人在交付标

10、的物前多一次斟酌的机会B 要物合同不交付标的物则不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例不成立或不生效四.有偿合同(法律或约定规定)与无偿合同1.概述A 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B 有偿合同: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C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享有权利而不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D 类型a 恒为有偿:租赁、买卖合同b 恒为无偿:赠与、保障、借用合同c 时而有偿、时而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委托、保管合同2.区分的实益A 与判断合同效力有关 合同法 74 条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有偿合同,通常需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生效,在此之前, 合同效力待定,对于纯获利的无偿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

11、立订立,使其生效B 撤销权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法 74 条对于非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C 能否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不同 合同法 174 条有偿合同可准用买卖合同规定,无偿合同不行D 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不同 合同法 374 406 条有偿保管归责为保管不善,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保管只有在有重大过失情况下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保管注意义务更高E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同 物权法 106 条转让合同以有偿合同为要件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2.定义:A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例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12、 合同,双方的债务相互报偿,互为因果,彼此牵连B 单务合同(片面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借用合同3.区分的实益:双务合同中有一系列的抗辩权(合同法 66 67 68) ,而单务合同不涉及该问题Ps:1 无偿合同一定是单务合同2 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3 特殊情况下,单务合同可能为有偿合同,例如自然人间有利息的借款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概述一.订立的含义当事人基于缔约的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的互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二.成立要件:1.一般要件:A 双方当事人B 标的a 有形财产b 无形财产c 劳务d 工作成果C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特别要件:A 形

13、式B 标的物的交付,例如保管三.订立与成立的关系订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成立其实是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开始,合同不成立也有可能产生责任,例如缔约责任第二节 要约一.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要件1.由特定人作出:相对人可以不知道特定人是谁2.内容具体而确定A 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B 要约的内容必须充分,必须足以涵盖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 12 条) ,如果欠缺主要条款(要素,必要之点) ,合同不能成立Ps:主要条款的确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若无前者,则必备一下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数量条款3.向相对人(特定人和不特定人)发出通常是向特定人,但有时也向不特定

14、人4.有缔约目的:intention to be bound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三.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人时生效到达的意思是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并且应当了解的地方2.要约效力的内容A 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和变更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B 受要约人取得可以承诺的地位,但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除非事前有预约或法律规定有强制缔约义务,例如自来水公司与用户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篇二:合同法合同法分则一、合同法分则中涉及的一般问题(一)合同法分则与整部合同法一样,在法律继受上表现出多重继受的特点(二)合同法分则同一整部合同法一样,贯彻了鼓励交易

15、的立法宗旨,坚持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一样,同样应当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对于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 15 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次分类的问题导论(一)合同法分则与整部合同法一样,在法律继受上表现出多重继受的特点这次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参考、借鉴了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日本民法典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 、 美国统一商法典 、 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相关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示范法上优秀的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法分则同一整部合同法一样,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

16、,坚持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较为全面、彻底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法自始至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合同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要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就必须鼓励交易。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主要体现为坚持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对于法官而言,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尽量使生效的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三)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一样,同样应当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相对性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而正是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不同。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则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总则中的第 64 条、第 65 条、第 121 条,都是合同相对性中责任相对性的具体体现。(四)对于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 15 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次分类的问题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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